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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法兰克福地方法院商业登记处”乃“Commercial Register of the District Court of Frankfurt am Main”之译名。 第1142章 第3条指定日期的公告 德意志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预料为指定日期的日期,但如因任何原因该日期结果并非指定日期,则德意志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表明此意,并须再次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下一个预料为指定日期的日期或已成为指定日期的日期(视属何情况而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参看载于1988年3月31日宪报副刊第6号PN1593页的公告。就此事而言,指定日期为1988年4月5日。 第1142章 第4条承认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业务归属德意志银行 于指定日期当日,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业务中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转让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得自该银行香港业务的部分,就香港法律而言,须当作转让予和归属德意志银行,以使德意志银行继承德意志(亚洲)银行的该部分业务,犹如就各方面而言,德意志银行与德意志(亚洲)银行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第1142章 第5条信托财产及遗嘱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德意志(亚洲)银行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论是以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或遗嘱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得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凭借本条例当作已归属德意志银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财产由德意志银行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德意志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德意志(亚洲)银行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和受限于对该等信托适用的权力、条文及法律责任。 (2)任何财产归属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德意志(亚洲)银行所根据或凭借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庭命令(如属遗嘱,则包括遗嘱认证的授予书),以及订明德意志(亚洲)银行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或命令的任何条文或任何现有合约或安排,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中任何提述德意志(亚洲)银行之处,由提述德意志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3)任何遗嘱性质的馈赠均不得仅因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而废止。 第1142章 第6条补充条文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本条例另有相反条文规定外,本条下述条文对香港以内的事宜或受限于香港法律的事宜具有效力─ (a)以德意志(亚洲)银行为立约一方的每份合约(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具有效力─ (i)立约一方为德意志银行,而非德意志(亚洲)银行; (ii)任何提述德意志(亚洲)银行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德意志银行取代; (iii)任何提述德意志(亚洲)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德意志银行各董事,或德意志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德意志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b)任何法定条文、任何德意志(亚洲)银行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适用于以上(a)(ii)段适用的合约时,该段亦适用于上述各条文: 但该节并不适用于任何规管德意志(亚洲)银行业务的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订定的任何现有授权或豁免。(c)德意志(亚洲)银行与任何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于指定日期当日成为德意志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及附带条件与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该帐户须当作为连续的同一帐户: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德意志银行或该客户更改设有任何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d)给予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权限、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任何帐户有关),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给予德意志银行一样地具有效力。 (e)向德意志(亚洲)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其任何营业地点付款的任何可流转票据或付款单,不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所开出、发出、承兑或背书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具有同样效力,犹如该票据或付款单向德意志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该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付款一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