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142章 第10条《证据条例》第III部 (1)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当作归属德意志银行的德意志(亚洲)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该等纪录内的记项,犹如该等纪录为德意志银行的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凭借本条例当作已成为德意志银行的银行纪录,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的德意志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于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42章 第11条归属的证据 (1)就各方面而言,出示本条例的政府印务局文本,即为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任何财产及法律责任按照本条例的条文归属德意志银行的确证。 (2)在不损害第(1)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 (a)任何文件如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订立或签立,而德意志银行或德意志(亚洲)银行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德意志(亚洲)银行于紧接指定日期前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的任何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其意是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将该财产转易或转让予任何人(不论是否为代价而作出),或藉该文件而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申请注册为该财产的持有人或所有人,则该文件即为德意志(亚洲)银行就该财产所占权益根据本条例当作归属德意志银行的充分证据; (b)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德意志银行或德意志(亚洲)银行如有任何其他交易或看来是交易的交易,而其所涉及或关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为紧接该日前属于德意志(亚洲)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为交易的任何其他一方或任何透过或藉着该一方提出申索的人的利益起见,须当作德意志银行有完全权力及权限进行该宗交易,犹如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该银行一样; (c)德意志(亚洲)银行及德意志银行或两者代表在指定日期前发出的联合证明书,或德意志银行或该银行代表在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发出的证明书,证明其内所指明的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该财产或法律责任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为德意志(亚洲)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在如此指明的日期当作根据本条例归属德意志银行者,就各方面而言均为所证明事实的确证; (d)(b)及(c)段并不影响德意志(亚洲)银行及德意志银行就其中一方在涉及或关乎任何财产或法律责任方面所作或看来已作的任何事情,对另一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e)在本条中,“转易”(convey) 包括按揭、押记、租赁、允许、藉归属声明或归属文书而作出的归属、卸弃、让予或以其他方式转易。 第1142章 第12条土地权益 凭借本条例当作将土地权益归属德意志银行一事─ (a) (由2004年第16号第16条废除) (b) 就关乎该项权益的任何文书所载的任何条文而言,并不构成对该项权益作出转让、转予、放弃管有、作出处理或其他产权处置;或 (c) 并不导致任何权利的丧失;或 (d) 并不令任何合约或抵押失效或获得解除;或 (e) 并无将任何租赁权益并入其预期的复归权益内的效用。 第1142章 第13条关于银行的成文法则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豁免德意志银行或德意志(亚洲)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任何其他附属公司受任何规管上述任何银行或公司的业务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规限。 第1142章 第14条关于公司的保留条文 本条例并不损害德意志银行改动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的权力,或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经营或不再继续经营其业务的任何部分的权力;而本条例亦不损害德意志(亚洲)银行在指定日期前处置或处理其财产、抵押或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1142章 第15条保留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0号第3条 本条例不影响亦不得当作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或任何政治体或法人团体或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但本条例所述及者以及经由、透过或藉着他们提出申索者除外。 (由1999年第60号第3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