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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德意志(亚洲)银行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于指定日期当日移交德意志银行,而德意志(亚洲)银行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品或物件的任何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于该日成为德意志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德意志(亚洲)银行或该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须由德意志银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德意志银行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并可由德意志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 (ii)就按照本条例条文归属德意志银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为保证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言,德意志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德意志(亚洲)银行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本来会享有的及受规限的一样; (iii)在不损害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德意志(亚洲)银行与德意志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德意志(亚洲)银行或德意志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任何抵押,则为行使该抵押权或将该抵押变现起见,即使有关业务归属德意志银行,该法律责任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未来放款或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可由德意志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未来放款及未来法律责任获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的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德意志(亚洲)银行或德意志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未来放款或须获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抵押一样。(h)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当作为德意志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德意志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德意志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德意志(亚洲)银行提出或针对该银行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或待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均可由德意志银行继续进行或继续针对德意志银行进行。 (i)判德意志(亚洲)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德意志(亚洲)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德意志银行强制执行。 第1142章 第7条雇佣合约 (1)第6(a)条适用于德意志(亚洲)银行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德意志(亚洲)银行及德意志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德意志(亚洲)银行任何董事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德意志银行的董事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42章 第8条退休金 (1)构成或关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德意志(亚洲)银行香港分行本地雇员公积金计划*的基金计划的信托契据及规则,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内任何提述德意志(亚洲)银行之处,由提述德意志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德意志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德意志(亚洲)银行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德意志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而德意志银行的任何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德意志(亚洲)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或德意志(亚洲)银行香港分行本地雇员公积金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德意志(亚洲)银行香港分行本地雇员公积金计划”乃“Deutsche Bank (Asia) Aktiengesellschaft Hong Kong Branch Local Staff Provident Fund Scheme”之译名。 第1142章 第9条证据:簿册及文件 (1)凡簿册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德意志(亚洲)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德意志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例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的涵义,与《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