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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遗嘱”(will) 包括遗嘱更改附件、信托产权处置与授产契、任何其他遗嘱性质文字,以及在任何人去世后生效、藉以处置其遗产的任何部分或藉以产生遗产继承权的任何契据、产权处置书、合约、文书或文字; “获授权代表”(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 就苏格兰皇家银行或RBSG银行而言,指居于香港并获授权代为接受送达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的人士或多名人士中的一名,而其姓名及地址已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333(1)条登记;及 “RBSG银行”(the Bank) 指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 (2)本条例中凡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及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归属或属于苏格兰皇家银行或由该银行持有的所有财产及该银行承担的所有法律责任,不论该银行是以享有实益权益的人身分或以任何受信人身分持有该等财产或承担该等法律责任,亦不论该银行能否将其转让。 (3)本条例中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不论位于香港或其他地方的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 (4)本条例中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之处,即为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不论根据香港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而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法律责任(视属何情况而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5年公司法令》”乃“Companies Act 1985”之译名。 #“RBSG苏格兰皇家银行”乃“RBSG public limited company”之译名。 第1138章 第3条指定日期 (1)RBSG银行的董事可为施行本条例而指定一日期: 但根据本条指定的日期不得早于RBSG银行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7条获发给牌照的日期。 (2)RBSG银行须于根据本条指定的日期不少于14天前,在宪报刊登公告,述明该指定日期。 (3)根据第(2)款刊登公告,即为某日是为施行本条例而成为指定日期的确证,而宪报中载有该公告的一页或该页中载有该公告的部分的影印本或其他复制本,经RBSG银行的获授权代表核证后,即为刊登该公告的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85年9月30日已被指定为第3(1)条所提述的日期─参看载于1985年9月13日宪报副刊第6号PN 3615页的公告。 第1138章 第4条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转让予RBSG银行 在指定日期当日,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业务中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其转让受香港法律管限、或得自该银行香港业务的部分,无须有进一步作为或行动而凭借本条例转让予和归属RBSG银行,以使RBSG银行继承苏格兰皇家银行的该部分业务,犹如就各方面而言,RBSG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第1138章 第5条关于合约等及成文法则的条文 (1)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本条例另有相反条文规定外,本条下述条文,就第4条而言,具有效力。 (2)苏格兰皇家银行(不论单独或联同任何其他人,不论是作为主事人或代理人,亦不论是否以书面形式)所缔结、订立、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的所有现有合约、协议、证明书、裁决、转易、契据、租契、特许、通知、许可证、担保、债券、弥偿、委托、指示以及其他文书及承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缔结、订立、接获、发出或被指明为收件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人是RBSG银行,而非苏格兰皇家银行; (b)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c)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RBSG银行各董事,或RBSG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RBSG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3)任何现有契据或其他文书或文件,以及任何并非书面的现有合约、协议或承诺(第(2)款所适用者或遗嘱除外),其内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或该银行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解释和具有效力─ (a)任何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或可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RBSG银行取代;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