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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第1138章 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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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138章  第8条雇佣合约
  
  (1)第5(2)条适用于苏格兰皇家银行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苏格兰皇家银行及RBSG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苏格兰皇家银行任何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RBSG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38章  第9条退休基金
  
  (1)在本条中,“该基金”(the fund) 指藉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向苏格兰皇家银行发出的编号GPC-1093保单而在香港设立的集团退休利益基金。
  
  (2)就第4条而言,在不损害本条例任何其他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构成或关乎该基金的各保单、规则、规例及文书,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内明文或隐含提述苏格兰皇家银行之处(在该基金名称中提述者除外),由提述RBSG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但为确定和计算根据该基金所享利益的权利,于指定日期前在苏格兰皇家银行服务或受雇工作须计算在内,犹如在RBSG银行服务或受雇工作一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乃“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 Company Limited”之译名。
  
  第1138章  第10条申索、诉讼等不得中止
  
  (1)苏格兰皇家银行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成为RBSG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RBSG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申索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RBSG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提出、针对该银行提出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待决或现有的任何申索(包括任何待确定的申索)、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及任何诉讼、仲裁或法律程序的因由,以及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任何申请,均不得因本条例的条文而中止或不再继续或在任何方面受不利影响,但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只可由RBSG银行或针对RBSG银行或以RBSG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继续进行、作出检控和强制执行,犹如本条例若未获通过则可能会由苏格兰皇家银行或针对该银行或以该银行为受益人而提出、继续进行、作出检控和强制执行一样。
  
  (2)判苏格兰皇家银行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判令、命令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可由或可针对苏格兰皇家银行强制执行的范围内,只可由或只可针对RBSG银行强制执行。
  
  (3)对于苏格兰皇家银行在指定日期之前单独或联同其他人所委任的任何接管人或任何接管人兼经理人,本条例并不终止或损害其委任、权限、权利或权力。
  
  第1138章  第11条《证据条例》第III部的适用范围
  
  (1)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证据条例》(第8章)第III部适用于凭借本条例转让予RBSG银行的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银行纪录,亦适用于在指定日期前已列入其内的记项,犹如该等银行纪录为RBSG银行的银行纪录一样。
  
  (2)就《证据条例》(第8章)第20条而言,凡银行纪录如此转让予RBSG银行,而其内有任何记项看来是于指定日期前列入者,则该等纪录须当作为在列入该记项时的RBSG银行的普通银行纪录,而任何该等记项须当作为于惯常及通常业务运作中列入者。
  
  (3)在本条中,“银行纪录”(banker's record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2条解释。
  
  第1138章  第12条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的转让
  
  凡属苏格兰皇家银行业务一部分的任何财产,如其转让及归属受香港法律以外的规定所管限,则如RBSG银行提出要求,苏格兰皇家银行须于指定日期后,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以保证该等财产有效地转让予或归属RBSG银行,而在完成转让或归属之前,苏格兰皇家银行须以信托方式为RBSG银行持有任何该等财产。
  
  第1138章  第13条纪录及其他文件仍为证据
  
  (1)凡纪录及其他文件在指定日期之前会就任何事宜而作为对苏格兰皇家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就同一事宜而言,可接纳为对RBSG银行有利或不利的证据。
  
  (2)在本条中,“文件”(documents) 一词须按照《证据条例》(第8章)第46条解释。 (由1999年第2号第6条修订)
  
  第1138章  第14条转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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