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1137章 第3条指定日期的公告 劳合银行须于宪报刊登公告,公布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根据该法令第3条指定为指定日期*的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指定日期:1986年1月1日。 第1137章 第4条承认劳合国际的业务归属劳合银行 现宣布─ (a)除(b)段另有规定外,在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当日,就香港法律而言,有关业务无须再作转易而凭借英国法令当作已归属劳合银行,犹如就各方面而言,劳合银行与劳合国际在法律上是同一人一样; (b)如依据英国法令第4(3)条,劳合银行就有关业务的任何部分的归属而指定的日期,迟于为达致施行英国法令的一般目的而指定的日期,则就香港法律而言,该部分业务无须再作转易而凭借英国法令当作已在该较后日期归属劳合银行。 第1137章 第5条信托财产及遗嘱 (1)任何财产如于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劳合国际持有,不论是单独持有或联同任何其他人持有,亦不论是以任何信托契据、授产契、契诺、协议或遗嘱的受托人或保管受托人身分(不论原先是否如此获得委任,亦不论是经签署或盖章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持有,或以死者的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的身分、或藉任何法庭的命令委任的司法受托人身分、或其他受信人身分持有,而凭借本条例当作已归属劳合银行,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该财产由劳合银行单独持有或联同上述其他人持有(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劳合银行具有有关信托所给予劳合国际的同一身分,并拥有和受限于对该等信托适用的权力、条文及法律责任。 (2)任何财产归属具有第(1)款所提述受信人身分的劳合国际所根据或凭借的任何现有文书或法庭命令(如属遗嘱,则包括遗嘱认证的授予书)(不论仅藉该文书或命令或藉《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1972 c. vi U.K.)的施行),以及订明劳合国际因以该受信人身分提供服务而获付或留存酬金的上述文书或命令的任何条文或任何现有合约或安排,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中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不论属原有或藉《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1972 c. vi U.K.)的施行)(提述劳合国际的条款及条件或其收费率之处除外,不论提述的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由提述劳合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3)任何遗嘱性质的馈赠均不得仅因本条例任何条文的施行而废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972年英国劳合保莎国际银行法令》”乃“Lloyds & Bolsa International Bank Act 1972”之译名。 第1137章 第6条补充条文 在不损害前述条文的一般性的原则下,除本条例另有相反条文规定外,本条下述条文对香港以内的事宜或受限于香港法律的事宜具有效力─ (a)以劳合国际为立约一方的每份合约(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以下情况而具有效力─ (i)立约一方为劳合银行,而非劳合国际; (ii)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任何事情者,均以提述劳合银行取代; (iii)任何提述劳合国际各董事或任何一名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之处(不论措辞为何,亦不论是明订或隐含),而涉及于指定日期当日或以后须办理的事情者,即为提述劳合银行各董事,或劳合银行为该目的而委任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视情况所需而定),或如无上述委任,则为提述身分与首述的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最为接近的劳合银行董事、高级人员或雇员;及 (iv)如该合约关乎当其时只部分归属劳合银行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则该合约在可由劳合国际或可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构成两份独立的合约,其中一份可就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中已如此归属劳合银行的部分而由劳合银行或针对劳合银行强制执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如此强制执行,另一份合约则可就该等财产或法律责任中并无如此归属劳合银行的部分而由劳合国际或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但不可就另一部分的财产或法律责任如此强制执行。(b)任何法定条文、任何劳合国际并非立约一方的现有合约的任何条文,以及任何其他现有文件(合约及遗嘱除外)的任何条文适用于以上(a)(ii)及(iii)段适用的合约时,该段亦适用于上述各条文: 但该两节并不适用于任何规管劳合国际业务的经营的成文法则所订定的任何现有授权或豁免。(c)劳合国际与任何客户之间的任何帐户,于指定日期当日成为劳合银行与该客户之间的帐户,规限该帐户的条件及附带条件与前相同;就各方面而言,该帐户须当作为连续的同一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