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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1137章 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

[接上页]

  但本条例并不影响劳合银行或该客户更改设有任何帐户的条件或附带条件的权利。(d)给予劳合国际的任何现有指示、命令、指令、委托、授权书、权限、承诺或同意(不论是否以书面作出,亦不论是否与任何帐户有关),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犹如是给予劳合银行一样地具有效力。
  
  (e)向劳合国际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其任何营业地点付款的任何可流转票据或付款单,不论是在指定日期之前、当日或以后所开出、发出、承兑或背书者,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具有同样效力,犹如该票据或付款单向劳合银行开出或发出或由该银行承兑或背书或于该银行的同一营业地点付款一样。
  
  (f)劳合国际以受寄人身分对任何文件、纪录、货品或其他物件的保管,须于指定日期当日移交劳合银行,而劳合国际根据关乎上述文件、纪录、货品或物件的任何委托保管合约而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须于该日成为劳合银行的权利及义务。
  
  (g)(i)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由劳合国际或该银行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持有、用作保证就任何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任何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须由劳合银行持有,或由上述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为劳合银行持有(视情况所需而定),并可由劳合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就该法律责任付款或解除该法律责任的抵押;
  
  (ii)就按照本条例条文归属劳合银行的任何抵押及以其作为保证的任何法律责任而言,劳合银行所享有的权利及优先权,以及规限该银行的义务及附带条件,与劳合国际如继续持有该抵押本来会享有的及受规限的一样;
  
  (iii)在不损害第(ii)节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劳合国际与劳合银行之间有任何现有法律责任存续,而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或两者其中之一的代名人、代理人或受托人就该法律责任持有任何抵押,则为行使该抵押权或将该抵押变现起见,即使有关业务或其中任何部分归属劳合银行,该法律责任须当作继续有效;
  
  (iv)第(i)、(ii)或(iii)节所提述并扩及未来放款或法律责任的任何抵押,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可由劳合银行(不论为该银行本身的利益,或为任何其他人的利益)用作保证未来放款及未来法律责任获得付款或解除的抵押,其可供使用范围及方式,在各方面均与在紧接该日之前,其作为劳合国际或劳合银行(视属何情况而定)的未来放款或须获解除的法律责任的抵押一样。(h)劳合国际的任何权利或法律责任,如凭借本条例而当作为劳合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则劳合银行及所有其他人在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即具有同样的权利、权力及补救办法(尤其是提出法律程序或在法律程序中抗辩、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或反对申请的权利及权力),以确定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或使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可强制执行,或强制执行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犹如该项权利或法律责任在任何时候均属劳合银行的权利或法律责任一样;而由劳合国际提出或针对劳合国际提出、并在紧接指定日期之前现有或待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向任何主管当局提出的申请,均可由劳合银行继续进行或继续针对劳合银行进行。
  
  (i)判劳合国际胜诉或败诉的任何判决或裁决的规定,如于指定日期之前仍未获完全满足,则在指定日期当日,在可由或可针对劳合国际强制执行的范围内,成为可由或可针对劳合银行强制执行。
  
  第1137章  第7条雇佣合约
  
  (1)第6(a)条适用于劳合国际雇用任何人的雇佣合约;而根据该合约受雇于劳合国际及劳合银行,就各方面而言,须当作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2)劳合国际任何董事、秘书或核数师,不得仅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劳合银行的董事、秘书或核数师(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1137章  第8条退休金
  
  (1)构成或关乎在香港设立并名为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公积金*的基金的信托契据及规则,于指定日期当日及以后,在文意许可的情况下,犹如其内任何提述劳合国际之处,由提述劳合银行所取代一样地解释和具有效力。
  
  (2)凭借本条例而成为劳合银行高级人员或雇员的任何劳合国际的高级人员或雇员,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劳合银行的任何退休基金,而劳合银行的任何现有高级人员或雇员亦不得凭借本条例而有权参加劳合国际的任何退休基金或英国劳合国际银行有限公司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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