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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364A章 第8条委员会会议通知书 (1)秘书须在委员会会议前不少于2天,发给每名委员会委员有关召开会议的通知书,但如主席或副主席提出要求,则可在较短时间召开会议。 (2)根据第(1)款发出的会议通知书,须指明举行会议的时间及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 第364A章 第9条决议 经委员会所有委员书面通过的决议,是有效及有作用的,犹如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一样。 第364A章 第10条委员会会议的主席 (1)委员会主席为委员会会议的主席,如主席缺席,则由委员会副主席出任委员会会议的主席。 (2)如任何委员会会议的指定时间已过15分钟,而主席及副主席均未有出席,则委员会委员可在委员中推选一人担任该次会议的主席。 第364A章 第11条在委员会会议中表决 (1)除本条例第21(1)条另有规定外,在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问题,须由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委员的过半数票取决。 (2)在委员会会议中,每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有权投一票,如票数均等,会议主席有权作第二次投票或投决定票。 第364A章 第12条委员会会议的延期 (1)委员会会议可延期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举行,但在延会上,除处理原来须延期的会议所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2)除非在原来须延期的会议上有所指示,否则无须就延会发出通知。 第364A章 第13条会议纪录 委员会及其所有小组委员会的会议纪录,须登录在秘书为此而备存的纪录内,而任何该等会议纪录如看来是经由在会议中进行有关议事程序的该次会议的主席签署,或看来是经由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有关议事程序的证据。 第364A章 第14条法团印章的保管 (1)委员会须订定稳妥保管公会法团印章的措施。 (2)在符合本条例第3(3)条的规定下,除委员会决议批准或委员会就此目的委出的盖印事务小组委员会决议批准外,不得使用公会法团印章或将其盖于任何文书之上。 第364A章 第15条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任期 第II部 谘询委员会 谘询委员会所有选任委员须于公会周年大会中选出,并须于其当选的大会举行后的下一次周年大会完结时卸任,但在符合本条例第9(1)(b)及(4)条的规定下,该等委员有资格再度当选。 第364A章 第16条有资格成为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会员的纪录 (1)每名有资格成为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会员,须向秘书发出书面通知,指明─ (a)该会员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或(如为非属法团的会员)其主要营业地点;及 (1990年第43号第16条;1991年第30号第9条) (b)该会员所属、列于本条例附表1的地区。 (1991年第30号第9条)(2)秘书须备存一份第(1)款所指的所有通知书的纪录,并于每次周年大会上出示该纪录。 (3)凡附表1依据本条例第9(3)条有所修订,或某会员成立为法团的地方或主要营业地点有所更改,则受该项修订影响或与该项更改有关的会员,须随即根据第(1)款给予秘书一份新的通知书。 (1990年第43号第16条;1991年第30号第9条) (4)第(1)款所指的通知书─ (a)如由现有会员发出,须于本附例生效日期起的2星期内发给秘书;及 (b)如由新会员发出,须于其成为会员起的2星期内发给秘书。 第364A章 第17条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提名 (1)有关举行周年大会并在会上选举谘询委员会委员的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30天送交所有会员,并须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 (2)凡属谘询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会员,须由一名来自本条例附表1所列地区,并与该候选会员属同一地区的会员提名,并获来自该地区的另一名会员赞同。 ( 1991年第30号第9条) (3)候选人可自任提名人或赞同人。 (4)第(2)款所提述的提名须─ (a)以书面作出; (b)由提名人及赞同人的代表签署;及 (c)附有由候选人的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表示候选人如当选即愿意担当谘询委员会的工作。(5)第(4)款所提述的提名书及通知书,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18天提交秘书。 (6)候选人可在周年大会前任何时间,以书面通知秘书而退出竞选。 (7)秘书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14天,向每名会员送交一份通知书,其内载有就本条例附表1所列各个地区而获提名的谘询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名称,以及就每一地区而有资格表决的会员的名单;该通知书并须显示须就每一地区选出的会员数目。 (1991年第30号第9条) 第364A章 第18条谘询委员会的选举程序 (1)就本条例附表1所列任何地区而根据第17条获提名参加谘询委员会选举的会员数目─ (1991年第30号第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