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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64A章 香港银行公会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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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如不超过须就该地区选出的会员数目,则就该地区获提名的候选人,自该次大会完结之时起,即须当作已获妥为选出;
  
  (b)如超过须就该地区选出的会员数目,则选举须由出席该大会的有关地区会员投票决定,而获最多票数的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会员即当选;如票数均等,则谘询委员会委员的遴选须由得票均等的候选人抽签决定;
  
  (c)如少于须就每一地区选出的会员数目,则须再度举行选举,以填补该次大会完结时仍未填补的任何空缺,而该再度举行的选举,须犹如根据第19条举行的选举一样进行。(2)如根据第(1)(b)款须进行投票,则须将选票分发予出席大会并来自有关地区的会员;该等选票须按英文字母的次序列出候选人名称,并显示须就该地区选出的会员数目。
  
  (3)根据第(1)(b)款进行投票时,出席大会并表决的来自有关地区的会员,须标示其选为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获提名候选人的名称。任何会员如此表决时,所标示的名称不得多于或少于须选出的委员数目;如有任何会员如此填划选票,其选票即告无效。
  
  (4)每一地区的选票须分别点算,而大会主席须委任监票人,由监票人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拟备显示每名候选人所获票数的投票结果;监票人须将结果交予主席,由其公布当选的候选人名称,但不得透露每名候选人所得票数。
  
  第364A章 第19条谘询委员会临时空缺的填补
  
  (1)如谘询委员会的选任委员职位出现临时空缺,则须按照本条举行选举,以填补该空缺。
  
  (2)凡有空缺出现,委员会即须召开大会,为填补该空缺而举行选举。
  
  (3)根据第(2)款召开大会的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30天,送交来自有上述空缺出现的地区的所有会员;该通知书须─
  
  (a)通知会员该空缺;
  
  (b)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c)吁请会员就该空缺作出提名;及
  
  (d)附有留空待填的提名表格。(4)第17及18条适用于根据本条举行的选举,但须经必需的变更,以使其适用于有关情况。
  
  (5)在根据本条举行的选举中当选的委员,须任职至下次周年大会完结为止。
  
  第364A章 第20条停任
  
  任何谘询委员会的选任委员如有下述情形,即须当作已停任其职位─
  
  (a)以书面通知秘书而辞去职位;
  
  (b)虽已就有关会议的召开而获妥为通知,但仍未经谘询委员会主席准许而连续缺席谘询委员会会议3次,并由谘询委员会议决其须停任;或
  
  (c)就某地区当选,但在该地区不再是法团,或主要营业地点不再设在该地区。
  
  第364A章 第21条周年大会
  
  第III部
  
  公会会议
  
  (1)公会首次周年大会须于本附例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举行。
  
  (2)公会周年大会须于每一公历年最少举行一次,与上一次周年大会相隔不得超过15个月,日期则由委员会决定。
  
  (3)以下事务须在周年大会上处理─
  
  (a)通过委员会就公会事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公会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b)按照本附例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谘询委员会委员;及
  
  (c)讨论任何其他事务。(4)周年大会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送交每名会员;该通知书须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并须附有委员会报告、公会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5)会员如意欲在周年大会上提出一项作为其他事务讨论的决议,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7天,将该决议以书面通知秘书,并在通知书内列出愿意就该决议作出和议的另一名会员的名称。
  
  (6)秘书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3天,向每名会员送交一份根据第(5)款提出的决议。
  
  第364A章 第22条特别大会
  
  (1)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召开特别大会。
  
  (2)委员会于接获由不少于以下百分数的会员签署的书面要求时,须召开特别大会─
  
  (a)根据本条例第8(1)(b)(i)条有资格获选入委员会的会员数目的75%;或
  
  (b)根据本条例第8(1)(b)(ii)条有资格获选入委员会的会员数目的75%;或
  
  (c)公会会员数目的75%。(3)特别大会的通知书须按照以下限期由秘书送交每名会员─
  
  (a)凡大会根据第(1)款召开,则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
  
  (b)凡大会根据第(2)款召开;则在接获要求后21天内及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4)特别大会的通知书须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
  
  (5)在特别大会上,除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第364A章 第23条大会的法定人数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大会的法定人数为30名会员。
  
  (2)根据第5(2)或19(2)条召开的大会的法定人数为15名会员。
  
  (3)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后30分钟内,未有法定人数出席,而该会议是根据第22(2)条应会员的要求而召开的,该会议即须解散;但如属其他情况,该会议须延期至下星期的同一日在同一时间举行,如该日为公众假期则为继后的下一工作日;如在延会上未有法定人数出席,则当时出席的会员可处理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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