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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法规编号】 82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64A章 香港银行公会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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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凡大会根据第(3)款延期举行,秘书须在开会时间前不少于24小时,将举行延会的地点通知所有会员。
  
  第364A章 第24条意外遗漏而没有发出通知书等
  
  如因意外遗漏而没有向任何会员发出大会通知书或供应选票,并不使该次大会的议事程序或在大会上通过的任何决议失效。
  
  第364A章 第25条大会主席
  
  委员会主席有权主持每次大会,如主席缺席,则副主席有权主持每次大会;如在指定的会议时间之后10分钟内,两人均未有出席,或如两人事前已通知秘书其不拟出席大会,则出席大会的委员会委员须决定由其中何人出任大会主席。
  
  第364A章 第26条大会程序
  
  (1)在大会中提出及获得和议的决议或决议修订,须由大会主席提交大会,并(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以举手方式表决,但有关委员会选任委员的选举及谘询委员会选任委员的选举者除外。
  
  (2)每名会员对交由大会处理的问题均有权投一票,如票数均等,会议主席有权作第二次投票或投决定票。
  
  (3)如以下人士提出要求,则须就大会中提出及获得和议的决议或决议修订以投票方式表决─
  
  (a)紧接大会主席宣布根据第(1)款举手表决的结果后,不少于30名会员提出要求;或
  
  (b)大会主席提出要求。(4)除非根据第(3)款以投票方式表决,否则大会主席宣布一项决议或决议修订已获举手表决通过或不通过,即为该事实的确证,而无须证明赞成或反对该决议的人数。
  
  (5)如根据第(3)款以投票方式表决,即须按大会主席所指示的方式以投票方式表决;大会主席并须委任一名或多于一名监票人,由监票人在表决结果的报告上签署,表决结果则由大会主席宣布。
  
  (6)延期举行大会的决议,不得以投票方式表决。
  
  (7)大会主席在大会同意下,可将大会延期在不同的时间及地点举行。在任何延会上,除处理原来须延期的大会所未完成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除非大会另有指示,否则无须重新发出通知。
  
  (8)大会中所有议事程序的会议纪录,须登录在秘书为此而备存的纪录内,而任何该等会议纪录如看来是经由在会议中进行有关议事程序的该次会议的主席签署,或看来是经由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即为有关议事程序的证据。
  
  第364A章 第27条代表的指定
  
  第IV部
  
  会员的代表
  
  (1)任何会员依据本条例第10条以书面指定代表的文件,须─
  
  (a)致予公会主席,送往其在香港的总办事处;
  
  (b)由该会员的一名高级行政人员签署;及
  
  (c)附有该代表的签名样本。(2)依据第(1)款作出的指定,可藉一份致予公会主席,送往其在香港的总办事处,并经有关会员的一名高级行政人员签署的文件,而予以取消或以一项新指定代替。
  
  (3)委员会有权推定代表某会员签署第(1)或(2)款所指的文件的人,已获该会员赋予必需的权限以签署该份文件。
  
  第364A章 第28条指定代表登记册
  
  委员会须安排秘书备存一份会员指定代表的登记册,并保持其内容符合现况。
  
  第364A章 第29条举行大会前闭封登记册
  
  (1)举行大会之前48小时,须闭封指定代表登记册,大会完结时则须重新公开该登记册。
  
  (2)秘书须于每次公会大会,带备指定代表登记册,并在每次大会开始前,尽力确保代表会员出席的人,与指定代表登记册上所载者相符。
  
  (3)会员代表出席大会或委员会会议,如有不符合规定而属意外的情况,亦不使该次会议的议事程序或在会议上通过的任何决议失效。
  
  第364A章 第30条入会费及会费
  
  第V部
  
  会费及帐目
  
  (1)委员会须订定每名会员须缴付的入会费及年费,并可决定会员所须缴付的任何特别会费的款额及付款日期,而该等特别会费是用作支付公会为达致其任何宗旨或为就此而合理地附带引起的任何事宜或事情而招致或承担的费用、开支或法律责任。
  
  (2)如任何会员在委员会作出正式付款要求起的1个月内,并无缴付第(1)款所指的任何费用或会费,则在该会员仍未缴付该等费用或会费的期间内─
  
  (a)如该会员是委员会或谘询委员会的委员,委员会可暂停或撤销其委员资格;
  
  (b)委员会可褫夺该会员成为委员会或谘询委员会选举候选人的权利;
  
  (c)委员会可褫夺该会员在任何该等选举中表决或签署提名书的权利,或褫夺其提名或赞同任何其他会员参选的权利。(3)委员会可对任何会员行使第(2)款赋予委员会的一切或任何权力。
  
  (4)凡会员在第(2)款所述的情况下并无付款,委员会须将此事知会财政司司长,并须将委员会行使或拟行使第(2)款所指的任何权力的事实知会财政司司长。 (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364A章 第31条帐目及审计
  
  (1)委员会须就公会的所有交易备存妥善的帐目,并须就每一财政年度(由委员会决定)拟备公会的帐目报表,其内列载收支表及资产负债表,两者均须由1名永久会员及1名委员会选任委员签署。
  
  (2)委员会须委任1名核数师,该核数师有权取用公会的所有帐目簿册、凭单及其他财务纪录,亦有权索取其认为合适的有关资料及解释,而该核数师须尽快审计根据第(1)款拟定的各份报表,并向委员会作出有关报告。
  
  (3)一份经签署的帐目报表及该帐目的审计报告须连同召开周年大会的通知书送交会员。
  
  (4)委员会可委任1名司库,控制公会的资金,其委任可属义务或受薪性质,委任条款及任期按委员会认为适当者而定,委员会并可将其认为适合的职责转委上述司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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