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获公司为此目的而授权签署的人 [注意∶必须出示授权证据]。 注意事项 1.支持本申请书的陈述书(表格9)必须一并填妥。 2.递交本牌照续期申请书时须缴交的费用为$6500。 3.请将以下各文件的正本及副本一份─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书的陈述书, 连同申请时须缴交的费用,在牌照期满前3个月内,尽速寄交或交付注册处处长。 4.请将以下各文件的副本一份─ (a)本申请书;及 (b)支持本申请书的陈述书, 在将文件寄交或交付注册处处长的同时,寄交或交付警务处处长。 5.在牌照获续期时,须另向牌照法庭缴交$1000。 6.请注意∶按照《放债人条例》第2(1)条“公司”一词的定义,本申请书内提述“公司”(company)之处是指以下法人团体─ (a)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者; (b)由其他条例成立为法团者;或 (c)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或设立者。 警告─《放债人条例》第29(2)条规定∶任何人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该等陈述或资料是与申请牌照续期有关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1988年制定) 表格8 [本条例第13(4)及 34条] 放债人条例 (第163章) 支持个别人士为本人或合伙而申请牌照 续期的陈述书 (须填写一式三份) 请回答以下各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作答,指明问题号数,并加签署。) 1.(a)自你申请牌照或上次申请牌照续期的日期以来(以较后日期为准),你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交通违例罪除外)?(请答“曾”或“否”) ........................................... (b)如曾被定罪,请提供以下细则─ 1 2 3 罪行 所处刑罚(如有的话) 定罪日期 审讯该案的法庭 2.(a)自你申请牌照或上次申请牌照续期的日期以来 (以较后日期为准),你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开设的银行户口是否有任何变更?(请答“有”或“无”) ........................................... (b)如“有”,请填报你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在各银行开设户口的以下细则─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户口号码 开户日期 本人在本陈述书内填报的各项资料,均属确实无讹,特此声明。 日期∶19 .......年 .......月 .......日 签署 ........................................................ 申请人 注意事项 1.递交续期申请书(表格6)时,请将本陈述书的正本及副本一份一并送交注册处处长。 2.请将本陈述书的副本连同续期申请书副本各一份寄交或交付警务处处长。 警告─《放债人条例》第29(2)条规定∶任何人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该等陈述或资料是与申请牌照续期有关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1988年制定) 表格9 [本条例第13(4) 及34条] 放债人条例 (第163章) 支持公司申请牌照续期的陈述书 (须填写一式三份) 请回答以下各问题─ (如空位不敷应用,请另纸作答,指明问题号数,并加签署。) 1.(a)自公司申请牌照或上次申请牌照续期的日期以来(以较后日期为准),公司或其任何董事曾否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定罪(交通违例罪除外)?(请答“曾”或“否”) ........................................... (b)如曾被定罪,请提供以下细则─ 董事或其他人的姓名或名称 1 2 3 4 5 6 罪行 所处刑罚(如有的话) 定罪日期 审讯该案的法庭 2.(a)自该公司申请牌照或上次申请牌照续期的日期以来(以较后日期为准),该公司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开设的银行户口是否有任何变更?(请答“有”或“无”) ........................................... (b)如“有”,请填报该公司为经营放债人业务而在各银行开设户口的以下细则─ 1 2 3 4 银行名称 银行地址 户口号码 开户日期 本人在本陈述书内填报的各项资料,均属确实无讹,特此声明。 日期∶19 .......年 .......月 .......日 签署 ........................................................ 获公司为此目的而授权签署的人 [注意∶必须出示授权证据]。 注意事项 1.递交续期申请书(表格7)时,请将本陈述书的正本及副本一份一并送交注册处处长。 2.请将本陈述书的副本连同续期申请书副本各一份寄交或交付警务处处长。 3.请注意∶按照《放债人条例》第2(1)条“公司”一词的定义,本申请书内提述“公司”(company)之处是指以下法人团体─ (a)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成立为法团者; (b)由其他条例成立为法团者;或 (c)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或设立者。 警告─《放债人条例》第29(2)条规定∶任何人如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该等陈述或资料是与申请牌照续期有关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及监禁2年。(1988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