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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编号】 824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571V章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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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为施行第(2)、(3)及(4)款而指明的限期为─
  
  (a)(如证监会没有根据第(1)款就有关申请给予通知)自申请人将申请书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的日期(如该日期多于一个,则以最后的日期为准)起计的10个营业日;或
  
  (b)(如证监会根据第(1)款就有关申请给予通知)自提供进一步资料的日期起计的10个营业日。(7)根据第(2)款给予的通知须附有一项陈述,指明提出反对的理由。
  
  (8)在─
  
  (a)证监会已根据第(3)(a)款就申请给予通知后;或
  
  (b)第(3)(b)款所提述就申请而施加的条件获符合后,证监会不得根据第(1)款给予申请人通知。
  
  第571V章 第7条持续披露的材料副本须送交证监会存档
  
  (1)如任何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
  
  (a)根据某认可交易所的规章及规定或任何适用的法律规定;或
  
  (b)依据发行人与某认可交易所根据该认可交易所的规章订立的上市协议的条款,由该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向公众或包含公众(包括其股东)的一组人士作出或发出,则该发行人须在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作出或发出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2)如任何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按证监会根据本条例第399(2)(a)及(b)条刊登或发表的守则,由某人或由他人代他向公众或包含公众(包括某发行人的证券的持有人)的一组人士作出或发出,则该人须在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作出或发出后的一个营业日内,将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
  
  (3)任何发行人或任何人如─
  
  (a)已将有关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有关的认可交易所存档;并
  
  (b)以书面授权该认可交易所代该发行人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将该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的副本送交证监会存档,则该发行人或该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即视为已遵守第(1)或(2)款。
  
  第571V章 第8条暂停证券交易
  
  第3部
  
  暂停交易
  
  (1)如证监会觉得─
  
  (a)以下文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i)在与证券于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有关连的情况下发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章程、通告、介绍文件及载有关于法团债务安排或法团重组的建议的文件;或
  
  (ii)由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发出的与发行人的事务有关连的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b)暂停在某认可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透过该认可交易所的设施买卖的证券的一切交易,对为证券维持一个有秩序和公平的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
  
  (c)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在某认可证券市场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
  
  (d)证监会根据第9(3)(c)条施加的任何条件没有获得遵从,则证监会可藉给予有关的认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该认可交易所暂停该通知指明的证券的一切交易。
  
  (2)有关的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根据第(1)款给予的通知。
  
  第571V章 第9条证监会在根据本部暂停证券交易时的权力
  
  (1)发行人如因证监会根据第8条作出的指示而感到受屈,可向证监会作出书面申述。如有发行人作出该项申述,证监会须通知有关的认可交易所。
  
  (2)不论是否有发行人根据第(1)款就证监会根据第8条作出的指示作出申述,有关的认可交易所仍可就该指示向证监会作出书面申述。如该认可交易所作出该项申述,证监会须通知有关的发行人。
  
  (3)如证监会─
  
  (a)已根据第8(1)条指示某认可交易所暂停任何证券的交易;及
  
  (b)已考虑─
  
  (i)有关的发行人根据第(1)款作出的申述;
  
  (ii)该认可交易所根据第(2)款作出的申述;及
  
  (iii)该发行人或该认可交易所作出的进一步申述,则证监会─
  
  (c)可藉给予该认可交易所的通知,准许该证券在证监会认为适合施加的条件规限下恢复交易,而该等条件须属第(4)款指明的性质;或
  
  (d)如─
  
  (i)信纳本规则所列出的或任何其他根据本条例第36条订立的规则所列出的上市规定没有获得遵从;或
  
  (ii)认为取消该证券在该认可交易所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对在香港维持一个有秩序的市场属必要的,
  
  即可藉给予该认可交易所的通知,指示该认可交易所取消该证券在其营办的认可证券市场上市,而该认可交易所须立即遵从该指示。(4)可根据第(3)(c)款施加的条件如下─
  
  (a)如证监会已根据第8(1)(a)或(d)条作出指示,则所施加的条件的目的须为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确保发行人会补救引致作出暂停交易指示的违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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