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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在第(1)款中,废除“交易或业务的目的”而代以“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又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 (b)加入─ “(1A)就第(1)款而言,有关的贸易或业务是否包含经营侵犯权利的录制品并不具关键性。”。 15.与版权条文中的词句具有 相同涵义的词句 第238条 现予修订,加入─ “(1A)在第207(1A)、211(1A)及228(1A)条中,“经营”(dealing in) 包括买入、出售、出租、输入、输出及分发。”。 16.界定词句的索引 第239条 现予修订─ (a)废除相对“业务”一词的“198”而代以“198(1)”; (b)加入─ “经营第238(1A)条”。 17.为规避防止复制的保护 措施而设计的器件 第273条 现予修订─ (a)在第(2)(a)款中,废除“,或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宣传”而代以“、为出售或出租而展示或宣传任何器件或设施,或为任何贸易或业务的目的、在任何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或在与任何贸易或业务有关连的情况下管有”; (b)加入─ “(6)就第(2)(a)款而言,有关的贸易或业务是否包含经营经特定设计或改装以规避各形式的防止复制的保护措施的器件或设施,并不具关键性。 (7)在第(6)款中,“经营”(dealing in) 包括买入、出售、出租、输入、输出及分发。”。 18.版权∶过渡性及保留条文 附表2第40段现予修订,废除“198”而代以“198(1)”。” 第568章 第3条取消暂停实施 (1)第2条自2006年7月31日起失效。 (由2002年第130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3年第176号法律公告修订;由2004年第52号法律公告修订) (2)工商及科技局局长可藉在第(1)款指明的日期前于宪报刊登的公告修订该款,以该公告指明的日期取代该款指明的日期。 (由2002年第106号法律公告修订) (3)第(2)款所指的公告须经立法会批准。 (4)现宣布第(2)款所指的公告是附属法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