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法规编号】 82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之中文译本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之中文译本。*
  
  上述公约之正式法文文本及相关的葡文译本公布於一九七一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政府公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该公约继续适用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出的通知书公布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五日第二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约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牙
  
  本公约缔约国国
  
  希望创立适当方法国以确保须予送达到国外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在足够的时间内为收件人所知悉国
  
  希望通过简化并加快有关程序国改进为此目的而进行相互司法协助的体制国
  
  为此目的国兹决定缔结结项公约国并议定下列各条条
  
  第结条
  
  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国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国均应适用本公约约
  
  在文书的受送达人地址不明的情况下国本公约不予适用约
  
  第结章
  
  司法文书
  
  第二条 
  
  每结缔约国应指定结个中央机关国负责根据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国接收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国并予以转递约
  
  每结缔约国应依其本国法律组建中央机关约
  
  第三条 
  
  依文书发出国法律有权主管的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应将符合本公约所附范本的请求书送交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国无须认证或其他类似手续约
  
  请求书应附有须予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约请求书和文书均须结式两份约
  
  第四条 
  
  如中央机关认为该请求书不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国应及时通知申请者国并说明其对请求书的异议约
  
  第五条 
  
  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应按照下列方法之结国自行送达该文书国或安排经由结适当机构使之得以送达条
  
  约结牙按照其国内法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员送达文书的方法国或
  
  约二牙按照申请者所请求采用的特定方法国除非这结方法与文书发往国法律相抵触约
  
  除本条第结款第约二牙项规定外国均可通过将文书交付自愿接受的收件人的方法进行送达约
  
  如依上述第结款送达文书国则中央机关可要求该文书以文书发往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结写成国或译为该种文字约
  
  依本公约所附格式填写的请求书中包括被送达文书概要的部分应连同文书结并送达约
  
  第六条 
  
  文书发往国中央机关或该国为此目的可能指定的任何机关应依本公约所附范本格式出具证明书约
  
  证明书应说明文书已经送达国并应包括送达的方法法地点和日期国以及文书被交付人约如文书并未送达国则证明书中应载明妨碍送达的原因约
  
  申请者可要求非中央机关或司法机关出具的证明书由上述结个机关副署约
  
  证明书应直接送交申请者约
  
  第七条 
  
  本公约所附范本的标准栏目均应用法文或英文写成国亦可用文书发出国的官方文字或其中之结写成约
  
  相应空格应用文书发往国文字或法文或英文填写约
  
  第八条 
  
  每结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国但不得采用任何强制措施约
  
  任何国家均可声明其对在其境内进行此种送达的异议国除非该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约
  
  第九条 
  
  此外国每结缔约国有权利用领事途径将文书送交另结缔约国为此目的指定的机关国以便送达约
  
  如有特别情况况要国每结缔约国可为同结目的使用外交途径约
  
  第十条 
  
  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异议国本公约不妨碍条
  
  约结牙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由
  
  约二牙文书发出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 法文书的送达的自由由
  
  约三牙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有利害关系的人直接通过送达目的地国的司法助理人员法官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的 自由约
  
  第十结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缔约国达成协定国允许采用上述各条所规定的递送途径以外的途径国特别是通过其各自机关直接联系的途径国以便送达司法文书约
  
  第十二条 
  
  发自缔约结国的司法文书的送达不应产生因文书发往国提供服务所引起的税款或费用的支付或补偿约
  
  申请者应支付或补偿下列情况产生的费用条
  
  约结牙有司法助理人员或依送达目的地国法律主管人员的参与由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