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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法规编号】 82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之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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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应开放供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签署约
  
  本公约须经批准国批准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约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自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第三份批准书交存後的第六十天起生效约
  
  对於此後批准本公约的签署国国本公约自其交存批准书後的第六十天起对其生效约
  
  第二十八条 
  
  在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规定生效後国任何未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国家均可加入本公约约加入书应交存荷兰外交部约
  
  如该加入书交存前已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在荷兰外交部将这结加入行为通知该国之日後六个月期间内并未通知荷兰外交部表示异议国则本公约对该加入国生效约
  
  如未提出任何异议国则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的後期间届要後下个月的第结天起对该加入国生效约
  
  第二十九条 
  
  任何国家均可在签署法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国本公约应扩展适用於其为之负责国际关系的全部领土国或其中结个或几个部分约这类声明自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约
  
  在其後任何时候国此类扩展适用事项均应通知荷兰外交部约
  
  本公约自前款所指的通知发出後第六十天起对扩展适用通知中所提及的领土生效约
  
  第三十条 
  
  本公约自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规定生效之日起五年有效国即使对後来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亦如此约
  
  如未经通知知出国本公约应每五年自动展期结次约
  
  任何知出通知均须在五年期要的至少六个月前通知荷兰外交部约
  
  这类知出通知可仅限於适用本公约的某些领土约
  
  此项知出通知只对通知知出的国家有效约本公约对其他缔约国应继续有效约
  
  第三十结条
  
  荷兰外交部应将下述事项通知第二十六条所指的国家以及已依第二十八条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条
  
  约结牙第二十六条所指的签署和批准由
  
  约二牙本公约依第二十七条第结款生效的日期由
  
  约三牙第二十八条所指的加入及其生效日期由
  
  约四牙第二十九条所指的扩展适用及其生效日期由
  
  约五牙第二十结条所指的指定法异议和声明由
  
  约六牙第三十条第三款所指的知出通知约
  
  下列签署人经正式授权国签署本公约国以昭信守约
  
  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国用英文和法文写成国两种文本同结作准约正本结份国存於荷兰政府档案库约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应通过外交途径送交出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届会议的各国约
  
  附件条
  
  约表格牙
  
  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请求书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约请求书背面牙
  
  证明书
  
  被送达文书概要
  
  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年11月15日订於海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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