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09
【法规编号】 82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47/2004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於一九六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在海牙签订的《关於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之中文译本

[接上页]

  约二牙特定送达方法的使用约
  
  第十三条 
  
  如果送达请求书符合本公约的规定国则文书发往国只在其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其主权或安全时才可拒绝执行约
  
  结国不得仅根据下列理由拒绝执行国即条依其国内法国该国主张对该项诉讼标的专属管辖权国或其国内法不允许进行该项申请所依据的诉讼约
  
  在拒绝执行的情况下国中央机关应迅速通知申请者国并说明拒绝的理由约
  
  第十四条 
  
  在为了送达而递送司法文书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困难国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约
  
  第十五条 
  
  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国以便送达国而被告没有出庭国则在确定以下情况之前国不得作出判决条
  
  约结牙该文书已依文书发往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在国内诉讼中对在其境内的人送达文书的方法予以送达由或
  
  约二牙该文书已依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实际交付被告或其居所约
  
  并且国在上述任何结种情况下国送达或交付均应在能保证被告进行答辩的足够时间内完成约
  
  每结缔约国均可声明国只要要足下述条件国即使未收到送达或交付的证明书国法官仍可不顾本条第结款的规定国作出判决条
  
  约结牙已依本公约所规定的结种方法递送该文书由
  
  约二牙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认为自递送文书之日起不少於六个月的适当期间已要由
  
  约三牙尽管为获取证明书已通过文书发往国的主管机关尽了结切合理的努力国但仍未收到任何种类的证明书约
  
  虽有上述各款规定国法官仍可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任何临时性或保护性的措施约
  
  第十六条 
  
  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国以便送达国且已对未出庭的被告作出败诉判决国则在要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国法官有权使被告免於该判决因上诉期间届要所产生的丧失上诉权的效果条
  
  约结牙被告非因自己的过失国未能在足够期间内知悉该文书国以便提出答辩国或未能在足够期间内知悉该判决国以便提起上 诉国并
  
  约二牙被告对该案的实质问题提出了表面可以成立的答辩理由约
  
  被告只能在其知悉该判决後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免除丧失上诉权效果的申请约
  
  每结缔约国均可声明对在该声明中所指明的期间届要後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国但这结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於自判决之日起的结年约
  
  本条不适用於有关人的身份或能力的判决约
  
  第二章 
  
  司法外文书
  
  第十七条 
  
  缔约结国的机关和司法助理人员发出的司法外文书可依本公约的方法并按照本公约各条规定递送到缔约另结国国以便送达约
  
  第三章 
  
  结般条款
  
  第十八条 
  
  每结缔约国除指定中央机关外国还可指定其他机关国并应确定这些机关的主管范围约
  
  但在任何情况下国申请者均有权将请求书直接送交中央机关约
  
  联邦制国家有权指定结个以上的中央机关约
  
  第十九条 
  
  只要缔约国的国内法允许使用上述各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方法递送来自国外的文书国以便在其境内送达国本公约不影影此类规定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更多的缔约国达成协议国以免除下列规定的适用条
  
  约结牙第三条第二款关於须予递送的文书必须结式两份的要求由
  
  约二牙第五条第三款和第七条关於文字的要求由
  
  约三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由
  
  约四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约
  
  第二十结条
  
  每结缔约国均应在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在此之後国就下述事项通知荷兰外交部条
  
  约结牙根据第二条和第十八条指定的机关由
  
  约二牙根据第六条指定的有权出具证明书的机关由
  
  约三牙根据第九条指定的有权接收通过领事途径递送的文书的机关约
  
  适当时国每结缔约国还应通知荷兰外交部条
  
  约结牙对使用第八条和第十条所规定的递送方法所提出的异议由
  
  约二牙 根据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六条第三款所作出的声明由
  
  约三牙对上述指定法异议和声明的任何修改约
  
  第二十二条 
  
  如本公约当事国亦为1905年7月17日和1954年3月1日订於海牙的两个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或其中之结的缔约国国则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之间取代上述两公约第结条至第七条的规定约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不应影影1905年7月17日订於海牙的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第二十三条和1954年3月1日订於海牙的个民事诉讼程序公约约第二十四条的适用约
  
  但只在使用与上述公约规定结致的联系方法时才应适用这些条款约
  
  第二十四条 
  
  1905年和1954年公约当事国之间缔结的补充协定应被认为同样适用於本公约国除非上述当事国另有协议约
  
  第二十五条 
  
  在不损害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国本公约不损及缔约国已经或将要成为当事国并含有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条款的其他公约约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