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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部分——投标人 3.1 凡已设立或将设立的公司或财团均可参与投标。 3.2 参与投标的公司的股东或参与投标的财团的成员应为已设立的公司,并应提交其已在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办理商业登记的证明文件;如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设立的公司或财团,应提交经适当公证的外地登记文件副本。 3.3 投标人须具有适当的财力及技术能力。为证明符合此等要件,投标人须提交其过往年度的财政报告及年度审计报告书,并须说明在安装及经营电信系统方面所具备的经验。 3.4 投标人在提交标书时,不得在同属投标人的其他公司中拥有任何公司出资或利益。 第四部分——标书的组成、提交方式及提交期限 4.1 标书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正式语文或英文撰写,一式三份封藏於不透明及用火漆封口的信封内,最迟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八日下午五时送达下列地址,并索回收件证明为凭: 澳门特别行政区 南湾大马路 789 号三楼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 4.2 逾期提交的标书,概不受理。 4.3 投标人如对本规章的规定或招标标的有任何疑问,最迟可於十月二十一日请求作出解释。 4.4 如须请求作出解释,有关申请应以书面形式作成及送达第4.1点所指地址,并索回收据为凭,又或以具收件回执的挂号信寄往同一地址或传真至+853 356 328。 4.5 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将最迟於十月二十八日作出解释。 4.6 在设计网络及准备标书时,应考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供使用的下列无线电频谱: ?825——845 MHz ?870——890 MHz 4.7 标书应清楚列明系统的容量及可扩展的容量。 4.8应提供关於所建议的系统所用界面的规格。 4.9 亦应提供网络设计及组成图,包括基地站的数目及所在位置,流动电信服务交换中心的数目及所在位置、互连点、频道安排、天线种类、有效发射功率、网络可支援的功能,以及设备清单。 4.10 组成标书的资料应包括投标人的组织结构及对投标人将为本地劳动力市场提供的就业机会的评估。 4.11 在营运方面,投标人至少须提交一份首年经营计划书及一份随後三年的经营计划书。 4.12 经营计划书应附同一份投资计划书,当中必须考虑本规章第4.24点所述的期限。 4.13 在投资计划书内,应考虑与其他现有经营者(包括固定电话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互连所需成本及本地流动电信用户使用号码可携服务所产生的成本。 4.14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所采用的一般原则,新经营者的网络与现有经营者(包括固定电话网络经营者)的网络之间的互连方式及费用,应由当事各方透过商业协商的方式订出,而有关协商应按照现行法例的规定及参考政府发出的指引进行。 4.15 现有经营者在向跨域流动电信服务持牌人收取互连费用方面,不得采取任何带有歧视性的措施。 4.16 所达成的协议应呈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核准。如当事各方无法达成协议,互连费用则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听取当事各方意见後,根据所需成本并参照现有经营者之间实行的互连费用订出。 4.17 应证明具备发展网络所需的财力。 4.18 标书应详细说明包括客户服务在内的计费系统及营运支援系统。 4.19 标书应说明外地用户在留澳期间使用跨域流动电信服务的收费。 4.20 应清楚指出所提供的服务种类。 4.21 如曾进行实地测试,应将测试结果附於标书内。 4.22 标书内所述事项应按经深入研究的事实及广泛独立的市场调查为根据。 4.23 投标人尚应陈述其投资计划可能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的社会及经济效益。 4.24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系统建设计划书,其目标应为自投标人开始提供商业服务之日起计一年内,建设一个能良好地覆盖澳门特别行政区全境的系统。 4.25 标书应由具权力约束投标人的人签署,其以该身份作出的签名须经公证认定。 4.26 标书的有效期为一百八十日,自第5.1点所述日期起计。 第五部分——开启标书 5.1 所有於限期内遵照有关规定提交的标书,将於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三时在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开启。 5.2 只要经投标人适当授权,其代表可出席开启标书的程序。 5.3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留不公开投标人的股东或成员名称的权利。 第六部分——评标 6.1 开启标书後,即进行评标工作。 6.2 为评审标书,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认为有需要时,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补充资料或就已提供的资料作出说明。 6.3 标书由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负责评审,评标时将考虑标书的内容、要求提供的资料,以及本部分下一点所列情况及准则,但不排除采用其他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利益的评审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