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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在澳门经营幸运博彩的承批公司及转承批公司为了更新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号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号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号训令、第69/2000号行政命令以及第141/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号训令核准的幸运博彩《“二十一点”博彩正式规章》而作出的阐述; 考虑到博彩监察协调局的建议;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6/2001号法律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 一、核准载於附件内《“Black Jack”或“二十一点”法定规章》,此规章为本对外规范性批示的组成部份。 二、废止经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260/85号和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九日第16/SAEFT/86号批示、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57/91/M号训令、第141/2000号行政长官批示以及第69/2000号行政命令修改的一九八三年三月五日第57/83/M号训令并按照第16/2001号法律第五十五条(十一)项、(十五)项、(十六)项、(二十七)项、(三十九)及(四十一)项的规定将之改为对外规范性批示。 三、本对外规范性批示自公布之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四年五月十二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Black Jack”或“二十一点” 法定规章 第一条 用具 “Black Jack”或“二十一点”博彩用具包括: (一)设有台证及六个座位或六个座位以上的博彩桌一张; (二)一副或一副以上的纸牌,每副五十二张; (三)用一副纸牌时使用一个金属派牌盒和一张白咭,用一副或多副纸牌时使用一个派牌盒(牌靴)及视乎用牌一副或多副使用一张或两张白咭; (四)一部自动洗派牌机。 第二条 程序 一、纸牌可供一局或一局以上之用,并於开始时,按下列程序洗牌及派牌: (一)由庄家洗牌时,纸牌须由任何一位博彩者将一张白咭插入其中,倘没有博彩者欲插入白咭,则由庄家为之。如使用一副以上的纸牌时,则必须在最後三十张或三十张以上的纸牌之间插入第二张白咭,然後将纸牌放进金属派牌盒或牌靴内; (二)使用自动洗派牌机时,只需将纸牌放进洗派牌机内,便可直接从机内将之取出派发。 二、牌局结束时按照所使用的用具采用下列程序: (一)使用牌靴时,第二张白咭的出现表示此乃最後一局。取出白咭并完成此局後,将纸牌洗好;倘纸牌不宜再使用,则以新的纸牌替代之; (二)不论第二张白咭出现与否,庄家有权在任何一局完结後洗牌; (三)使用金属派牌盒派发一副纸牌时,则只作一局之用,每一局完结後重新洗牌; (四) 使用自动洗派牌机时,则在每一局完结後将所有使用过的纸牌放回洗派牌机内。 第三条 博彩桌上之门数 一、每张博彩桌设有六门或六门以上,视乎台证上所示的门数而定。 二、场方保留对每一位博彩者可投注之门数进行限制之权利。 三、博彩者可作多於一门的投注。 四、倘进行投注的都是企位博彩者,则仅庄家可持牌。 第四条 销牌 一、派牌前,庄家可选择采用以下任一方式销去一张或多张纸牌: (一)根据使用纸牌多少副,销去数目相同的纸牌,从金属派牌盒、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内取出第一张或头几张牌,将之放进博彩桌的废牌盒内; (二)从金属派牌盒、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内取出并销去第一张纸牌,将之放进博彩桌的废牌盒内。 二、使用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时,除了在牌局开始之前销去的纸牌之外,亦可在随後每一局开始之前均销牌一张,而在庄家获派第二张牌面向上的纸牌之前亦销牌一张。 第五条 派牌 一、派牌由左边起派给下注之各门及庄家,每次派发一张: (一)阳开的纸牌视为作废,但牌局开始时首张纸牌阳开时,则可选择视之为有效; (二)派牌如发现有错误时,应即时改正,以派给博彩者应得的纸牌。倘无法改正,则将该局已派发的纸牌全部销去。 二、派牌给博彩者时,应从下列两程序选项中采用其一: (一)程序一: (1)使用“牌靴”或自动洗派牌机时,每门先获派纸牌两张,牌面均向下,庄家只获派纸牌一张,牌面向上。各博彩者博牌或决定不博牌後,庄家才获派第二张纸牌,牌面亦向上; (2)使用金属派牌盒时,每门获派纸牌两张,牌面均向下,庄家亦在各门博牌之前获派纸牌两张,第一张牌面向上,第二张牌面向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