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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额外投注的彩金 一、“任何对子”的胜注赔率为1赔11。 二、“7”的胜注只赔给较大的组合,赔率如下: (一)两张不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 (二)两张同花的“7”赔率是1赔150; (三)三张不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0; (四)三张同花的“7”赔率是1赔5000。 三、“13以上或13以下”的胜注赔率为1赔1。 第十五条 特别彩金 倘博彩者得同花“6、7和8”或三张“7”,可即时收取相当於其投注金额三倍的特别彩金,即使庄家牌面为A亦然。 第十六条 分门 一、首两张牌为一对的博彩者可将之分为四门或四门以上不同的投注。 二、每门的投注额跟原注额相同。 三、A牌可作一次或多次分门,而将A牌分门的博彩者,每张A牌只获派一张纸牌。 四、其他任何成对子的纸牌,则博彩者可以不限牌数博牌,但超过二十一点者除外。 五、获派一张与分门之纸牌点数相同但又非A牌的博彩者可以将之再分门一次,但之前已决定不分门者除外。 六、当庄家得Black Jack,则按照本条文第一款分门的博彩者仅失原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十七条 * 加注 一、博彩者可选择下列任一项目在原注上加注: (一)於获派的首两张纸牌上加注; (二)任何对子分门後的首两张纸牌上加注,但 A 牌分门除外; (三)首两张牌的点数总和为11点时加注。 二、加注的博彩者仅获派一张纸牌,牌面向上放在台证侧边; 三、当庄家得Black Jack,则按照本条文第一款(一)项和(二)项规定的其中一项目加注的博彩者仅失原注。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第十八条 放弃牌局 一、倘庄家牌面并非A牌,博彩者可以放弃牌局输掉其投注金额的一半。 二、放弃牌局的决定须在庄家派发博牌前作出,且决定之後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五张纸牌 一、只要庄家首张牌面并非A牌,持五张纸牌但总牌点不超过二十一点的博彩者可要求收取相等於其投注金额一半的彩金。 二、倘博彩者不要求收取此彩金或庄家首张牌面为A牌,则该局如常进行。 第二十条 同门搭注 一、同门搭注时应循下列任一程序选项: (一)当两位或两位以上的博彩者同门投注时,由座位博彩者就该局作出决定; (二)一门最多可让三位博彩者下注,但博彩区或博彩厅总管有权减少此人数。在此情况下,由坐在博彩座位上的博彩者或由最接近庄家而投注的博彩者就纸牌作出决定; (三)两位或多位博彩者同门投注时,由投注金额最高者作出整局决定,但只有坐位上的博彩者方可手持纸牌。如同门各投注的金额相同,则该局的决定权落在坐位上的博彩者。 二、同台不同门之博彩者於以上任一程序中不得干预别家博牌或不博牌。 第二十一条 * 许可 一、场方决定采用本规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十条第七款以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选项时,须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许可,且应於预定采用日期前三个工作天提交申请书。 二、承批公司/获转批给人一旦预先获得博彩监察协调局发出的许可,得放弃采用第十五条(特别彩金)及/或第十八条(放弃牌局)的规定。 * 已更改 - 请查阅:第42/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