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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方式的改革,我分局特制定了《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分局联系。 联系人:马伟华,廖一榕;联系电话:5884532258845398 附件: 上海市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自营外汇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二)《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汇资函字[2002]4号文。 二、获得授权 (一)贷款银行必须获得上海外汇局授权后,方可办理本行自营外汇贷款项下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1、办理本行贷款项下的债务登记; 2、开立相关贷款的贷款专用帐户; 3、办理本行贷款资金的境内划转; 4、审核本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并保存相关凭证; 5、核准本行贷款资金的偿还。 (二)贷款银行必须在上海外汇局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权限内办理上述贷款的管理业务。 (三)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向上海外汇局提交申请授权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应列明申请授权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 (四)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须制订本行系统内办理贷款管理的内控制度。该内容制度须与授权申请报告同时提交。 (五)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在提交授权申请前,应指派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到上海外汇局进行不少于一个月的实地培训。培训期满后,经上海外汇局考证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贷款银行的市级分行,应该为下属每一支行级营业机构培训不少于两名业务内控人员。 三、外汇贷款登记管理 (一)贷款银行应将本行外汇贷款合同的范本,作为申请授权报告的附件提交外汇局备案。 贷款银行若变更上述贷款范本的,须于范本定稿次日报上海外汇局备案。 (二)贷款银行应该根据编号规则,于签署贷款文本当日编制债务编号。每一笔贷款合同编制一个唯一的债务编号,债务编号不得重号。 (三)自营外汇贷款债务编号由13位数字组成,其中 1-2位为签署协议年份,如2002年应编为02; 3-4位为企业性质代码:07为合资企业,08为合作企业,09为独资企业,10为中资机构; 5-8位为贷款银行分行编码,由上海外汇局授权时下达; 9-10位为贷款银行支行编码,由贷款银行分行获得授权后统一编制; 11-12位为借款企业编号; 13位为借款企业在报表期内借款协议的序号。 (四)贷款银行市级分行应于每月上旬、中旬和下旬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将本行辖属机构当旬内发生的贷款登记情况,合并填写“国内外汇贷款集中登记表”,并于下一个营业日报送上海外汇局备案。 (五)已签约的贷款合同若与贷款银行已提交的贷款协议范本不同的,贷款银行的还须提交贷款协议文本。 (六)已登记的债务合同如果在履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应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到期债务协议需展期的,贷款银行应于贷款到期日前的三个工作日,按原登记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外汇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外汇贷款专用帐户包括贷款户和还本付息户。 开户行应及时将开户,帐户内资金收、付和销户等信息,通过网络即时上报上海外汇局。 (二)贷款银行应该在为相关贷款编制债务编号的当日,为借款人在本行开立贷款专户。 每一笔贷款合同项下只能开立一个对应的贷款专户。 (三)贷款银行应该使用贷款户为债务人保留贷款外汇资金。贷款银行应该根据借款人的指令,按照贷款协议约定的用途,从贷款帐户内支用贷款资金。 (四)贷款专户内资金用于经常项下支出的,可以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规定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五)贷款资金需划入结算行银行的保证金帐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支付时,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为同一营业机构的,贷款银行可根据支付额直接划付;贷款银行与结算行不是同一机构的,该项资金划转须事先经上海外汇局核准。 保证金帐户资金的逐笔支出应与对应逐笔汇入金额一致。入账金额与支付金额不得一对多,或者多对一。 (六)贷款资金用于资本项下支出的,须凭相关核准凭证从该帐户直接支付。 (七)借款人以自有外汇或者以人民币购汇归还贷款银行贷款时,必须使用贷款帐户做过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