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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26
【法规编号】 84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第28/2003号行政长官公告,命令公布《内地与澳门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接上页]

  四、下列加工或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凡用於以下规定的目的,即视为微小加工处理,在确定货物是否完全获得时,应不予考虑:
  
  (一)为运输或贮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二)为便於货物装运而进行的加工或处理;
  
  (三)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处理。
  
  五、本附件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双方同意的下列实质性加工标准:
  
  (一)“实质性加工”的认定标准可采用“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从价百分比”、“其他标准”或“混合标准”。
  
  (二)“制造或加工工序”是指在一方境内进行赋予加工後所得货物基本特徵的主要制造或加工工序。
  
  (三)“税号改变”是指非一方原产材料经过在该方境内加工生产後,所得产品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且不再在该方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任何改变四位数级的税目归类的生产、加工或制造。
  
  (四)“从价百分比”是指完全在一方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於或等於30%,并且最後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30%
  
  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
  
  
  
  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着作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於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五)“其他标准”,是指除上述“制造或加工工序”、“税号改变”和“从价百分比”之外的双方一致同意所采用的原产地确定方法。
  
  (六)“混合标准”是指同时使用上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确定原产地。
  
  六、简单的稀释、混合、包装、装瓶、乾燥、装配、分类或装饰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企业生产或定价措施的目的在於规避本附件条款的,也不应视为实质性加工。
  
  七、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不应考虑货物制造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工厂、设备、机器和工具的产地;也不应考虑虽在制造过程中使用但不构成货物成分或组成部件的材料的产地。
  
  八、下列情况在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时应忽略不计:
  
  (一)随所装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
  
  (二)与货物一起报关进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工具及介绍说明性材料。
  
  九、双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8位数级税目为基础,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标准,制订《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本附件表1)。本附件表1是本附件的组成部分。在《安排》下,满足本附件表1规定的原产地标准的货物方可视作已在澳门进行了实质性加工。
  
  任何根据《安排》附件1第五条实施零关税的原产澳门的货物和拟在澳门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应补充列入本附件表1。
  
  十、根据《安排》实行零关税的原产货物,应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下列情况下应视为符合直接运输规则:
  
  (一)货物直接从一方运输至另一方口岸。
  
  (二)货物经过香港运输,但:
  
  1. 仅是由於地理原因或运输需要;
  
  2. 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消费;
  
  3. 除装卸或保持货物处於良好状态所需的工作外,在香港未进行任何其他加工。
  
  (三)经过香港运输的货物,应向申报地海关提供下列单证:
  
  1. 在出口方签发的联运提单;
  
  2. 出口方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3. 货物的原厂商发票;
  
  4. 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三个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一、本附件实施後,如因生产技术改进或其他原因,一方认为需要对本附件的内容或本附件表1内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作出修订,可向另一方提出磋商要求并提交书面说明及支持数据和资料,通过《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磋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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