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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发综合[2009]8号
【颁布时间】 2009-01-21
【实施时间】 2009-0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60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2008年,中央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经历了一系列严峻考验,取得了较好成绩,对引导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增强发展实力,提高抗御风险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认定和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按照“上水平、更规范、更精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引导中央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稳健科学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防控经营风险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防控经营风险是中央企业2009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中央企业要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认真查找、深入剖析管理“短板”和薄弱环节,下大力气挖掘潜力,努力消除潜在经营风险,强化风险防范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资产负债率高、投资规模大的企业,要主动加强对自身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的考核,合理控制企业投资规模,有效降低负债水平。资金紧张、集团控制力较弱的企业,应适当增加现金流指标的考核,引导企业规避财务风险,增强集团管控能力。成本费用上升过快的企业,要加大相关指标的考核力度,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
  
  二、积极推进行业对标工作
  
  开展行业对标是促进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上水平”的重要措施。国资委将在中央企业年度考核目标的确定和考核结果的核定中,对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进行对标。各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所处行业和企业发展战略,抓住出资人关注的关键绩效指标进行对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值。各中央企业选择的标杆既要符合企业实际,又要具有一定先进性。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开展经济技术指标、运营指标等各个层面上的行业对标考核工作。石油石化、电信、冶金、军工等规模大、居于国内领先地位的中央企业,应与国际大型企业开展对标;建筑、机械、商贸、电力、科研等行业的中央企业,要开展国内同行业或中央企业间的相互对标。要通过对标工作,发掘自身优势,找出差距,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经营业绩水平。
  
  三、充分做好经济增加值考核准备工作
  
  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工作会议精神,第三任期中央企业将全面开展经济增加值考核。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经济增加值考核的探索与实践,务必在2009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企业各级负责人应带头学习和研究经济增加值管理体系,在企业中牢固树立价值管理理念和资本成本意识,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业绩考核工作人员要加强系统培训,熟练掌握经济增加值考核方法。中央企业要积极开展在子企业中的经济增加值考核试点,加强相关数据的分析和测算工作,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研究探索解决方法和途径。同时,要抓紧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探索完善考核机制和管理措施,为第三任期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工作打好基础。
  
  四、继续探索和规范董事会试点企业的业绩考核工作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董事会应依法履职,根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对经理层的考核办法,制订的考核办法既要与《办法》相衔接,又要符合企业实际,积极创新。试点企业应抓紧规范考核的工作程序,在制订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目标、核定考核结果、制定薪酬激励方案过程中,要与国资委进行充分的事前沟通,并进行事后备案。为做好试点企业与中央企业整体考核工作的衔接,各试点企业要根据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工作总体要求,及时上报企业测试评价目标,测试评价目标既要实事求是,又要具有挑战性。
  
  五、认真做好2008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和2009年度业绩考核资料的报送工作
  
  (一)请中央企业于2009年2月28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09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报告》,试点企业报送《2009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目标建议值报告》(详见附件1)。
  
  (二)为做好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工作,请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4月30日前向国资委正式报送《2008年度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完成情况总结分析报告》,试点企业报送《2008年度试点企业测试评价总结分析报告》(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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