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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保护区是处於安全区界限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距离所订定的界限之间的条形区域。 第九条 安全区的定界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是对应於由加注区域外边界一寛3米的条状带所围绕,上部为一距离设施基座水平3米的水平面所限制的区域。 第十条 保护区的定界 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保护区是对应於安全区界限与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距离之间所形成的区域。 第十一条 最小安全距离 本规章所指的最小安全距离应从水平投影处量度。 第三章 汽油及柴油加油设备 第一节 安装规则 第十二条 汽油及柴油加注装置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汽油或柴油的加注装置。 二、上款的规定不适用於安装在汽油及柴油加注站的建筑物下面,但加注站最少要有两个相邻的完全向外界开放的面。 三、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燃料加注站所在区域的边界之间,最小应该保持2米的距离。 四、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公共建筑物之间,最小须保持10米的距离。 五、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的边界之间,最小须保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订定的距离。 六、汽油或柴油加注装置与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地面容器的阀门之间保持的最小距离,须符合下列的规定,其中V为容积: (一) 当V≦8立方米:4米; (二) 当8立方米<V≦12立方米:6米。* 七、如储存液化石油气的容器是地下式的,则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 * 请查阅:更正 第十三条 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容器 一、禁止在建筑物的下面安装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容器。 二、禁止将单层罐壁的地下容器安装在存在土壤不稳定情况及水污染风险的区域,以及安装在隧道、地下停车场和类似情况的上面。 三、对上款所述的情况,只批准安装经加强安全性的容器,如双层罐壁的钢容器、玻璃纤维的强化塑胶容器或装设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 四、汽油或柴油地下容器的罐壁与燃料加注站的安全区域的边界或与住宅或商业建筑物的地基之间,最小须保持2米的距离。 五、汽油或柴油地下容器的罐壁与公共建筑物之间,最小须保持10米的距离。 六、汽油或柴油容器的罐壁和加注口与液化石油气加注装置的安全区的边界之间,最小须保持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订定的距离。 七、汽油或柴油容器的罐壁与液化石油气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小须保持6米的距离。 第二节 修建规则 第十四条 燃料加注站的规划 一、车辆进入的道路和等待加注燃料的车辆的停车区的布置,需采用车辆只能向前行驶的单向方式。 二、应采取必要的修建措施,以确保当燃料溅出时能够对其进行收集,以防止其对水流、下水道网、公共道路或邻近的楼宇造成污染。 三、当在加注站中设有一个用来充电的间隔时,该间隔需符合下述要求: (一) 具有良好通风; (二) 绝对专用於此目的; (三) 与燃料罐的加注点、排气管、加油岛以及可能的火源保持足够的距离。 第十五条 容器及管道的修建 一、容器的修建必须根据第四条的规定,以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建筑标准进行。 二、容器在投入服务前,由修建方负责进行水压测试和无泄漏测试,以检测其是否符合有关建筑标准所要求的压力值。 三、在测试期间,容器的整个外壁都应处於可见状态,且测量压力维持恒定值的时间,最少要保证有足够对容器的密封性进行彻底观察所必须的时间。 四、如容器在承受压力测试时没有液体泄漏或永久性变形,则视容器通过测试。 五、传输燃料的管道应用钢制成,设有防冲击装置,须正确地设置於支撑装置上,并确保能抵抗所有机械和化学作用。 六、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发出营业执照的实体可以接受其他类型的材料,但材料需符合有关制造标准,具有原産地证明以及呈交管道样本以供审查。 七、容器、配件及管道应有合适的保护,以防内部及外部被腐蚀。 八、在容器、配件及管道完成装配後,须透过进行一次水压为设计压力1.5倍的水力测试,以对该等设施进行最後的无泄漏测试,。 第十六条 定期测试 一、用於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单层罐壁的地下容器每10年要进行一次定期的无泄漏测试。 二、对於用来储存汽油或柴油的地上容器、双层罐壁的地下容器、玻璃纤维的强化塑胶容器及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应每15年进行一次定期的无泄漏测试。 三、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装有获发出准照实体接受的探测泄漏装置的双层罐壁地下容器,可免除进行行上款所指的测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