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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86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35/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废止八月二十九日第47/94/M号法令。

[接上页]

  四、当容器经过半小时的压力测试後,其压力值降低不超过5kPa,则视容器通过测试。
  
  五、在下述情况下,需重新进行无泄漏测试:
  
  (一) 在容器进行任何维修後;
  
  (二) 在容器停用超过24个月後。
  
  第十七条 
  
  地下容器的安装
  
  一、地下容器的安装必须稳固,这样当遭受振动或震动时,它不会在地下水的冲击影响下或在填放材料的影响下而移动。
  
  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容器安装在深坑上面,例如地库或槽沟的上面,也不能安装在装有燃料的其他储油库上面。
  
  三、在覆盖容器的区域要防止车辆通过或重物堆积。
  
  四、当地下容器在垂直方向上不能避开燃料加注站的站内道路时,应安装混凝土制的锚固块路面。
  
  五、在地下容器罐壁的整个外表面上都应覆盖一层经压实,厚度达0.5米的淡水沙。
  
  六、当设施中包括几个汽油或柴油容器时,各容器的罐壁之间最少应距离0.2米。
  
  第十八条 
  
  在混凝土框架中安装容器
  
  一、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的最低点最少要高出框架底部0.1米。
  
  二、在混凝土框架的墙壁与容器罐壁之间,以及在容器罐体的最高点和框架盖板的下表面之间的间距,最小应保持0.2米。
  
  三、在混凝土框架内要配备安全装置,以便能显示框架内可能出现的液体或蒸气。
  
  第十九条 
  
  接地
  
  一、容器需通过接地连接到土壤,应使用大面积的接地装置,电阻要低於6欧姆。
  
  二、对於柴油容器,无须强制遵守上款的规定。
  
  三、燃料加注站的所有金属装置均须通过等电位连接来进行接触。
  
  第二十条 
  
  液面测量
  
  一、每个容器都应配备一个在任何时候都能知悉罐内所存液体容量的装置。
  
  二、用探针进行测量,不能由於其设计和使用而导致容器的罐壁变形。
  
  三、探针导管的上部应以密封盖经常保持密封,只有当进行液面测量操作时才能打开该密封盖。
  
  四、禁止在向储存库加注燃油的过程中进行液面测量操作。
  
  第二十一条 
  
  加注管
  
  一、加注管的顶部应装有接头。该接头的类型须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
  
  二、加注管的顶部应用密封盖永久密封。
  
  三、对於加注柴油以及处於相同液面高度的各个容器,导入管可以是相同的,但每个容器须可以通过阀门进行隔离,以及须设置限制加注的装置。
  
  四、在靠近每条加注管的顶部,须装上能够指明有关容器所储存産品的标志。
  
  五、加注管应向容器方向倾斜,不能有任何的降低点存在。
  
  六、禁止利用氧气或压缩空气与燃油直接接触来确保燃油流动。
  
  第二十二条 
  
  连接管道
  
  一、当在混凝土框架中同时安装几个用作储存柴油的容器时,可在底部进行连接,且连接管的横截面要等於或超过该等加注管的横截面的总和。
  
  二、当容器是用於储存汽油时,禁止采用上款所指类型的连接。
  
  第二十三条 
  
  排气管
  
  一、所有容器都应配备固定的排气管,其横截面面积要等於或大於加注管横断面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排气管应沿上升方向布置,并使用最小的曲率,其需连接到容器的上部,且在储存燃油的最高液面之上。
  
  三、直接向大气开放的排气管顶部,应安装由金属网制成的火焰吸收装置,并需对其进行保护,以防止雨水进入,且需在可以看到的地方将燃气向空中释放。排气口在高度上距地面要等於或高於4米,在水平方向上,距离烟囱、明火、住宅或商业建筑物的门窗最小爲3米。
  
  四、排气管顶部的水平投影应位於容器的安全区和保护区的外面。
  
  第二十四条 
  
  设备外部的管道
  
  加注设备外部的任何管道,例如供水管、排水沟、供气管、供电管线或电话管线,都不得通过下述位置:
  
  (一)
  
  框架的内部和底部,这是指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的容器;
  
  (二) 对於地下容器,从水平投影上进行量度,在容器的0.6米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配件
  
  一、管道的配件、阀门及沙井门的设计要能抵抗冲击和防止在这些地方有热积聚,并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在技术上等效的标准。
  
  二、容器配件应位於容器的上部。
  
  三、对安装在混凝土框架中或在地面上的储存柴油的容器,其配件可安装在容器的下部。
  
  第二十六条 
  
  加注控制
  
  一、任何加注操作都应通过安全装置来控制。当加注到容器的最大液面时,该装置可自动切断向容器的加注。
  
  二、加注控制装置不应承受高於其工作压力的压力。
  
  三、第一款所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等效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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