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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30
【法规编号】 864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第35/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燃料加注站的修建及营运规章》——废止八月二十九日第47/94/M号法令。

[接上页]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备
  
  应安装紧急停机装置,以便可独立切断安全区内所有电力设备的供电,关闭该等安装在最接近加油器的管道上的阀门和安装在加油器与容器之间的阀门。
  
  第二十八条 
  
  加油器的保护
  
  一、应将加油器安装在称爲「岛」的平台上,使其获得应有的固定和保护,以免被车辆意外碰撞。
  
  二、岛最小应具有0.15米的高度或利用安装金属护栏或防护标记来确保加油器与被加油的车辆之间最小保持0.5米的距离。
  
  三、在加油器的基座上,连接到容器的管道应设有一个弱节点,当由於车辆碰撞导致加油器意外开啓时,可以从这点将管道切断;在这情况下,应通过一个合适的安全装置来阻止容器流出燃油。
  
  第二十九条 
  
  加油控制
  
  一、任何加油操作都应通过安全装置来控制。当加注到车辆储油器的最大液面时,该装置可自动切断向储油器的加注。
  
  二、上款所述的安全装置应符合国际标准或根据第四条的规定,获发出营业准照的实体接受的其他等效的标准。
  
  三、用於向储存罐的加注口加油的车辆加油软管的端头,其外径应该符合以下尺寸:
  
  (一) 当用於加注无铅汽油时,应等於或小於21.3毫米;
  
  (二) 当用於加注含铅汽油时,应等於或大於23.6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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