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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的技术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的技术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制定了在燃气传输管路及分配网中安装减压站,简称减压站,所需遵守的有关安装、操作及测试方面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定义及分级 一、减压站是由安装在网络某一点上,用於调节各种不同工作压力的设备所组成,安装这些设备的目的在於确保燃气的下行管路符合规定的压力条件。 二、减压站分级如下: (一) 第一级:其上行压力高於20巴; (二) 第二级:其上行压力等於或低於20巴且高於4巴; (三) 第三级:其上行压力等於或低於4巴。 三、减压站可包括两个减压阶段,其分级由第一阶段的上行压力值来决定。 第三条 减压站的类型 减压站可属於以下类型: 一、甲类:当减压设备安装在室外时,它被定义为「室外减压站」; 二、乙类:当减压设备安装在专有的设备室中时,它被定义为「设备室减压站」。 第四条 安装的形式 乙类减压站设备室应尽可能安装在地面上,然而,也可以是半地下形式。 第五条 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 一、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紧接在第一级减压站的下行管路上,处於传输网络的截流阀处。但若在天然气的输入、传输及供应营运实体与天然气分配网营运实体之间有不同的协定时则除外。 二、若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紧接在第一级减压站的下行管路时,传输实体应在传输管路截流阀的上行管路安装适当的安全设备,以确保工作压力不超过该点可以承受的最大压力值的105%。 三、若传输管路/分配网介面是通过第一款所述的实体之间的协定来定义时,则协定中应对每一方的责任作出规定,以便确保在连接点处有合适的压力及安装适当的安全设备。 第二章 第一级减压站 第六条 一般原则 第一级减压站被视为传输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安装及防护栅栏 一、第一级减压站应安装在设有防护栅栏的地方。 二、上款所述的防护栅栏可以是金属网或其他栅栏,其高度最小为2米,以防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士进入。 第八条 安全距离 一、甲类(室外减压站)的第一级减压站与防护栅栏之间的距离最小为10米。 二、若在该站与防护栅栏之间建有以砖石或泥土修建的保护结构时,上款所述的距离可以减半。 三、乙类(设备室减压站)的第一级减压站设备室的墙壁与防护栅栏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四、设备室外面的非地下元件应与防护栅栏保持最小2米的距离。 第九条 设备室 一、设备室的墙壁可用下列材料按列出的厚度修建: (一) 使用普通混凝土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2米; (二) 使用钢筋混凝土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15米; (三) 使用砖石修建时,其厚度最小为0.44米。 二、设备室的顶盖应采用轻型结构,使用不可燃材料楼板及梁柱。 三、应透过紧贴在顶盖之下的开口来确保设备室的通风,其总面积应等於或超过设备室面积(以建筑物平面面积为准)的十分之一,并在接近地面的地方设置另一开口,以确保空气流通。 四、通风口应有金属网保护。 五、半地下型的设备室应具有与上列数款所述的设备室类同的建筑特徵,并需建有可从外面直接进入的侧面通道。 第三章 第二级减压站 第十条 一般原则 第二级减压站属於有关分配网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安装 一、当第二级减压站附有燃气加热设备时,应遵守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 二、当第二级减压站没有燃气加热设备时,可安装在地面下的地坑中,并应设有盖板,该地坑以下被称为「设备井」。 第十二条 安全距离 安装有第二级减压站的地面设备室或设备井的墙壁与任何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最小为2米。 第十三条 设备井 一、设备井的盖板应可容易移开,以便进行检查和维护操作。 二、盖板应能支撑任何的意外荷载,包括车辆通过时所引起的荷载。 三、采用直径等於或大於0.03米的通风孔来确保设备井的通风。 四、须将设备井中的通风导入和导出管设置於不同的高度,以提供有效的通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