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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安全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安全规章 第一条 标的 本规章制定了修建、使用及维护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设施的应遵守安全技术条件。 第二条 预先许可及登记 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设立受三月二十日第20/89/M号法令订立的预先许可及登记制度约束。 第三条 定义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义为: (一) 工作区——涉及燃料加注站并专用於其附属活动的区域; (二) 地库——地面低於通往建筑物外面的出口台阶的间隔,以及那些虽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台阶之上,但部份位置较低或偏离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气自由并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视作是庭院或天井的间隔; (三) 住宅建筑物——用作供人们住宿或居住的地方; (四) 商业建筑物——用作进行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仓库、商店和工场; (五) 公共建筑物——用作供一般大众或特定人群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医院、学校、博物馆、剧院、电影院、酒店、商业中心、超市和公共客运总站。 (六) 明火——可以产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热点的物体或器材或能引起空气和燃油蒸汽混合物燃烧的其他来源; (七) 储气罐——最小容积为0.5立方分米及最大容积为150立方分米的容器,适合用於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输或使用; (八) 液化石油气(GPL)——商用丁烷和丙烷; (九) 储气罐的护栏或气罐箱——在储气罐的运输或储存中所使用的箱子或刚性保护结构; (十) 内部庭院——内部的或被建筑物环绕且机动车辆不能进入的院子; (十一) 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以下简称为“储存库”)——以商用库存为目的之储存气罐区域; (十二) 储气罐堆放——彼此接近或堆放在一起的一组储气罐; (十三) 燃料加注站——用於向机动车辆加注汽油、柴油及液化石油气的设施,包括为组成该设施的加注装置安全区域; (十四) 天井——位於建筑物内部,机动车辆无法进入的狭窄而无盖区域。 第四条 储存库的分类 储存库被分成下述类型: (一) A型: 「A型」储存库的特徵是,位於无盖的院子中并且要用最小两米高的金属网或保护墙围起来,但容积等於或小於0.52立方米的储存库除外。上述金属网的网孔需等於或小於50毫米,金属丝的最小直径为2毫米,要焊接到金属管制成的柱子上或固定在混凝土支柱上,而保护墙则要用不可燃材料修建。 (二) B型: (1) 「B型」储存库具有与「A型」相同的特徵,除此之外,还要有一个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顶部,用来保护储气罐不受阳光的照射和雨水的冲刷; (2)顶部的支撑结构应是金属材料、钢筋混凝土或者在耐火方面具有相同性能的其他材料; (3)顶部在可能出现的冲击波的作用下,应该可以沿垂直方向伸展。 (三) C型: (1) 在建筑物中专用於该目的之储存库被认为属於「C型」,上述建筑物应用不可燃材料修建; (2)如果要使用一座现存的建筑物,且该建筑物的结构所使用的材料不符合上子项所述的技术条件,则应用有效的涂层对其进行保护。这种涂料要具有保护作用和不可燃,并具有良好的粘接性。禁止使用石灰制成的或类似性能的灰泥; (3)储存库的门应该用金属或金属网制造,金属网的网孔要等於或小於50毫米,所用金属丝的最小直径为2毫米,且窗户或其他通向公共道路的开口都要用小孔径的金属网保护; (4)储存库四周的通风道和通风孔都应该开在墙上,并且要用小孔径的金属网保护; (5)顶部应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支撑结构支持,并且在可能出现的冲击波的作用下,可以沿垂直方向伸展。 (四) D型 : 「D型」储存库同时具有「A型」、「B型」及「C型」的特徵。 第五条 储存库的位置 一、为了处理紧急事故,储存库应安装在机动车辆容易进出的地方。 二、禁止将储存库安装在地库,又或安装在桥梁、高架桥或类似建筑物的下面。 三、储存库的位置须符合附件表一和表三中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六条 储存库的防护栅栏 一、液化石油气储气罐储存库的位置应用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防护栅栏围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