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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关闭其运作受行政当局的批准或许可规范的场所; (四) 中止其许可证、准照及执照; 四、上款所述的处罚期限最长为两年,由作出确定性处罚决定当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权限 一、经济局有权限就违反本规章的规定提起程序并进行预审。 二、适用处罚属经济局局长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 处罚决定之通知 一、处罚决定得以直接向本人方式或以邮寄方式通知违法者。 二、直接向违法者本人作出通知的方式,得由两名被委任的经济局公务员或服务人员,直接将决定的文本送达给被通知者并由被通知者在证明上签署。 三、如被通知者不在该处,则可将通知交予在该处任何最具备条件将通知传送给被通知者的人士,经济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委托他传送通知并由他在证明上署。 四、如被通知者或第三者拒绝接受通知或签署证明,经济局的公务员或服务人员要在证明上注明这情况,并在该处贴出决定的文本,则通知视为已完成。 五、邮寄通知是以双挂号信将通知寄至被通知者之住所、办公室或总办事处而为之。 六、收件回执中所显示的签署日被视作已作出通知之日,即使由第三者签署,亦被视作已向被通知者本人作出通知,并推定信件已适时送交予收件者,但有完全反证除外。 七、如挂号信件被退回或未在收件回执上签名或标明日期,则通知视为於邮政挂号日之後第三个工作日作出。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之申诉 对处罚决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十五条 罚款之缴纳期 一、罚款的缴纳期为15天,由作出有关处罚决定通知当日开始计算。 二、如不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缴纳罚款,则透过有权限实体按税务执行程序,并以处罚决定之证明作为执行凭证,进行强制徵收。 第二十六条 准用 本规章如有遗漏,将适用三月二十日第19/89/M号法令核准的《燃料产品设施安全规章》的规定。 附件 表 一 到建筑物及到裸露电线的安全距离 V –液化石油气 储气罐的总容积 (立方米) 距离以米为单位 A B C D E V<=0.52 0 10 4 6 8 0.52<V<=12 5 12<V<=40 7.5 15 6 7 40<V<=100 10 25 8 9 10 V>100 15 75 10 11 15 A- 住宅或商业建筑物、房产的分界、公共道路及明火、地库及任何容易积聚泄漏燃气的地下空间的开口。 B- 公共建筑物。 C- 低压电线。 D- 电压等於或高於30kV的电线。 E- 电压高於30kV的电线。 表 二 储存库内的安全距离 距离(以米为单位) 到防护栅栏处 0.85 在储气罐堆之间 1.5 在护栏组之间 2.5 表 三 与储存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的容器之间的安全距离 (以米为单位) V – 液化石油气储气罐的总容积(立方米) V<=5 5<V<=12 12<V<=25 25<V<=50 50<V<=200 载易燃物品的容器 6 6 6 6 6 载有毒物品的容器 15 15 15 15 15 容积不大於125立方米的氧气容器 7.5 15 15 15 22.5 容积大於125立方米的氧气容器 15 30 30 30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