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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2-16
【法规编号】 867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6/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

第26/2002号行政法规
  
  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核准
  核准《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该规章为本法规的附件及组成部分。
  第二条 
  过渡规定
  在《大功率燃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公布日起计一百八十日内,应促使现有设施符合该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於公布後满三十日生效。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大功率燃气供应设备安装的安全规章
  第一条 
  标的及适用范围
  本规章制定了在住宅、商业场所或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建筑中安装以燃气为燃料,且每一用户或每个分支的单位功率和总功率分别超过35kW和50kW的家用加热器材或工业用加热器材时所应遵守的技术条件。本规章同样规定了为这些器材供气的燃气装置所需遵守的技术条件。
  第二条 
  定义
  为着本规章的效力,下列的概念定义为:
  (一) 附属建筑——附属於某一建筑物并为该建筑物提供辅助功能的建筑;
  
  (二) 地库——地面低於通往建筑物外面的出口台阶的间隔,以及那些虽然位置在前面提到的台阶之上,但部份位置较低或偏离地面,不能使泄漏的燃气自由并且自然地排到外界,且不被视作是庭院或天井的间隔;
  
  (三) 通风道——由中空元件构成的系统,作为一个或多个间隔通风的空气通道;
  
  (四) 半地下式间隔——那些对於建筑物的一层或多层,它是地库,而在高度上,对於其他楼层,它是其中一层的间隔;
  
  (五) 住宅建筑物——用作供人们住宿或居住的地方;
  
  (六) 商业建筑物——用作进行专业、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场所,如办公室、仓库及商店;
  
  (七) 公共建筑物——用作供一般大众或特定人群进行活动的场所,如学校、博物馆、剧院、电影院、酒店、商业中心、超市和公共客运总站;
  
  (八) 装置分支——间隔的内部设施,为一个或多个燃气器材供气的管段;
  
  (九) 燃气设施——安装在建筑物中的系统,由一组管道、配件、设备及测量装置组成,确保将燃气从建筑物的总截流装置分配到每个燃气器材的截流装置处;
  
  (十) 内部庭院——内部的或被建筑物环绕且机动车辆不能进入的院子;
  
  (十一) 单位功率——燃气燃烧设备的标称功率;
  
  (十二) 总功率——由一个装置分支供气的所有燃气器材的标称功率的总和;
  
  (十三) 燃烧室的预先冲洗或清扫——在向燃烧炉中注入空气/燃气混合物前,自动或手动地先向燃烧室和排烟通道注入空气的操作;
  
  (十四) 天井——位於建筑物内部,机动车辆无法进入的狭窄而无盖区域。
  
  第三条 
  燃气设施的要求
  一、燃气设施的设计应适於使用天然气(GN)。
  二、燃气设施应遵守《建筑物中燃气管路供气设施的技术规章》的适用规定,但不妨碍本规章涉及的专门规定。
  第四条 
  燃气设备室
  一、本规章中所涉及的燃气器材应安装在具有以下特徵的专用间隔中:
  (一) 使用不可燃材料(MO)修建,具有等於或超过120分钟的耐火能力,并且不可直接与楼梯间、电梯井或居住的间隔相通;
  
  (二)
  根据第六条的规定,要保持设备室永久通风,确保进入的空气既可供燃气燃烧使用,也可以更新周围的空气。
  二、设备室的入口应使用带有自动安全锁的金属门,金属门应该向外开,可从两侧操作,其防烟和耐火能力应等於或超过30分钟。
  三、根据上述数款的规定,面包和工艺品所用的炉具、厨房设备、洗碗机、消毒设备、垃圾焚化炉、蒸汽或热水锅炉以及其他的工业加热设备应安装在专用间隔内,并可直接从外界或隔邻间隔进入。
  四、在装有本规章所涉及的燃气器材的间隔的外面接近入口处,应安装一个手动的快速截流阀,以一块其上面用中文和葡文以不会被擦掉的物料写上高度不低於12厘米的「燃气」和「截流阀」字样的铭牌作为标记。
  五、在装有蒸汽或热水锅炉的间隔中,只要遵守本规章中的距离和其他要求,则可安装带有控制系统的用於收集冷凝水或用於供水的容器以及其供水泵。
  六、上款所述容器的尺寸应符合锅炉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 
  燃气器材的安装
  一、在不妨碍第二款的规定下,只有在所用燃气的密度低於空气并且符合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而且间隔内最少有一幅设有向通风道开口的墙之情况下,方可在地库安装燃气器材。
  二、在半地下室中安装的燃气器材不受所用燃气的特徵限制,但必须遵守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且间隔外墙上要设置通风道,倘通风道的截面属圆形截面,则必须比第六条第一款所订定的值大50%,而在其他情况下,则须大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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