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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11-04
【法规编号】 86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23/2002号行政法规,核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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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的资料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内的证上可见资料
  
  一、第8/2002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一)项所指资料,以数码形式储存於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其中持有人的样貌为身份证明局摄取的影像。
  
  二、从阅读机上读取上款所指资料,无须透过输入密码或安全存取模块。
  
  三、本行政法规所指安全存取模块,由身份证明局根据资料所属实体的要求制备,制备的纪录须交“居民身份证其他用途资料管理委员会”审阅。
  
  第十五条 
  
  用以认别身份的补充资料
  
  一、用以认别身份的补充资料包括下列以数码形式储存的内容:
  
  (一)父母姓名;
  
  (二)婚姻状况,以“SOL”、“CAS”、“DIV”及“VIU”分别表示未婚、已婚、离婚及鳏寡。如申请中所声明的事实应进行民事登记而未履行登记手续或不能出示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件,则以“NC”表示未经证实;
  
  (三)
  
  非登载於可见资料中的、原载於澳门居民身份证上的其他姓名;
  
  (四)以字母“T”表示持有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受临时居留许可限制;
  
  (五)
  
  右手拇指指纹的代码,及在集成电路内有足够储存空间的情况下,左手拇指指纹代码。如无该等指纹或指纹不清晰,可以持有人其他手指指纹代替。
  
  二、从阅读机上读取上款(一)项所指资料,无须透过输入密码或安全存取模块。
  
  三、第一款(二)至(四)项所指资料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取,或由持有人、其受托人透过输入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一般密码经阅读机从集成电路中读取。
  
  四、本条第一款(五)项所指资料仅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取。
  
  第十六条 
  
  联系人或机构的资料
  
  一、联系人或联系机构的资料由持有人自愿提供,并可申请更改之。
  
  二、上款所指资料仅可包括联系人姓名或联系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络电话。
  
  三、本条所指资料仅在持有人因发生意外、患病或未成年而导致无能力时使用。
  
  四、本条所指资料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写,亦可由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透过输入持有人的一般密码经阅读机读取。
  
  第十七条 
  
  居民身份证数码证书
  
  一、居民身份证数码证书是指存於居民身份证上及身份证明局内,以电子方式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持有人身份的数码证书。
  
  二、居民身份证数码证书的有效期与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相同。
  
  三、如在发出日持有人年满六十岁,则居民身份证数码证书的有效期最多为二十年。
  
  第十八条 
  
  密码
  
  一、密码存放在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内,共有两个:
  
  (一)一般密码,为六位数字,作读取资料用;
  
  (二)
  
  确认密码,为六至八位数字或字母,作确认居民身份证真伪及持有人身份用。
  
  二、密码由身份证明局提供,持有人可更改之。
  
  三、连续三次输入错误密码,将导致居民身份证集成电路被封锁。集成电路一经封锁,持有人须向身份证明局申请解封方可恢复使用。
  
  四、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的密码,可由对其行使亲权者或其监护人代为使用;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密码可由其监护人或保佐人代为使用。
  
  第十九条 
  
  其他资料
  
  一、在集成电路中尚储存有:
  
  (一)
  
  密码匙,是指用於以电子方式确认证件真伪及持有人身份的元件;
  
  (二)
  
  资料的最後更新日期,是指身份证明局最後更新其所负责资料的日期;
  
  (三)
  
  集成电路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而被封锁的日期,是指预设的、使集成电路不能使用的日期。
  
  二、本条第一款(二)及(三)项所指资料可由身份证明局或其核准的实体经装有安全存取模块的阅读机读取,亦可由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透过输入持有人的一般密码经阅读机读取。
  
  第四章 
  
  发出、更换及换发
  
  第二十条 
  
  申请的提出及组成
  
  一、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申请人亲自前往身份证明局提出,但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况除外。
  
  二、申请人须於接收申请的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表上签名。
  
  三、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准禁治产人或禁治产人,申请表须由父母一方或法定代理人签名。
  
  四、如不懂或不能签名,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上打上指纹,以代替签名。
  
  五、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 申请表;
  
  (二)
  
  身份证明局所摄取影像及申请人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非强制性提交的近照;
  
  (三)
  
  申请人指纹表,但身份证明局已存有申请人清晰指纹表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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