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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人口发[2009]5号
【颁布时间】 2009-01-07
【实施时间】 2009-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7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一五”和2020年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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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实施系列工程,推动职业化建设
  
  1.实施职业体系建设工程。建立职业标准体系、学科教材体系、教育培训体系、评估认证体系和职业拓展体系。按照国家法律(公务员法、执业医师法)及职称、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各类别的职业等级、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基本知识。
  
  2.实施管理人员能力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各级管理人员的能力胜任模型,加强行政管理人员四类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分析研究能力、综合协调能力、优质服务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适应形势发展和事业需要。
  
  3.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程。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每年25学分(72学时)的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将社会科学、人口和生殖健康领域的前沿和发展趋势作为继续教育内容;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作为主要学习内容;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学习教育。
  
  4.实施"强基固本"工程。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人口计生工作机构、编制、人员和待遇的落实。进一步加强基层队伍能力建设,提高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水平。15年内村级工作人员要全部取得生殖健康咨询或社会工作者职业(执业资格)。
  
  (三)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完善规章制度
  
  1.创新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职业化的要求,制定各级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人选条件和准入标准。吸引选用素质高、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充实行政管理队伍;事业编制的人员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服务机构技术服务人员要具备相应的执业(职业、职称)资格;社区管理人员要具备社工或生殖健康咨询执业(职业)资格;村级计生工作人员要优先选配具有执业(职业)资格的人员。对考核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调整,对工作不尽职尽责、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的,依法予以辞退。做到能上能下,出入畅通。
  
  2.创新培训机制。充分发挥已有的培训资源,拓宽教育培训渠道,按照人才职业发展的需求,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切实抓好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全面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科学的培训考试考核制度,将培训结果作为选拔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
  
  3.创新激励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法》获得职级薪酬。科研、技术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职称级别获得薪酬。国家人口计生委积极争取政策落实具有生殖健康咨询职业资格人员的待遇。各省争取县级财政解决村级工作人员的副村级工资待遇,工作20年的村级工作人员可享受相关扶助政策和福利待遇。
  
  4.创新考核评估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规范简便的评估办法,组建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专家评估组,加强对培训基地、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的评估,运用评估结果,对培训基地的建设与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注重基本建设,强化培训效果
  
  1.学科建设。要将人口学、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医学、计划生育学等专业学科建设纳入到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将生殖健康咨询纳入到学历教育的专业目录,委托若干所高校,培养生殖健康咨询师队伍,加强后备力量的培养。 
  
  2.阵地建设。加强培训阵地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教育培训机构体系。发挥全系统现有培训单位作用,利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优势,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国范围重点建设30个培训阵地。
  
  3.师资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人口计生系统职业化建设要求,以及理论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的原则,聘任50名国家级、150名省级专兼职教师,建成国家和省级师资库,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4.教材建设。按照工作类别,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培训、资格考试等基本教材和拓展教材,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实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把队伍职业化建设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制定各级职业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创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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