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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 如此作出的准许应对准予就业或工作的小时数加以限制,并规定其条件。 第9条 1. 主管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规定适当惩罚,以保证本公约诸条款的有效实施。 2.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何种人员有责任遵守实施公约的条款。 3. 国家法律或条例或主管当局应规定雇主应保存登记册或其他文件并使其可资随时取用;这种登记册或文件应包括他所雇用或为他工作的不足十八岁的人的姓名、年龄或出生日期,尽可能有正式证明。 第10条 1. 本公约按照本条条款修正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以及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2. 本公约生效不应停止接受下列公约的批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或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 3. 如有关各方都以批准本公约或向国际劳工局长送达声明书表示同意停止对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最低年龄公约的继续批准,则应停止其继续批准。 4. 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 一个已批准了一九三七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且已遵照本公约第二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於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b) 关於一九三二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c) 关於一九三七年(非工业就业)最低年龄公约(修订)所规定的非工业就业,如一个批准了该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於十五岁,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d) 关於海事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三六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於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於海事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e) 关於海上捕鱼就业,如一个批准了一九五九年(渔民)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最低年龄不低於十五岁或该会员国规定本公约第3条适用於海上捕鱼就业,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f) 一个批准了一九六五年(井下工作)最低年龄公约的会员国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并遵照本公约第2条规定了不低於该公约规定的最低年龄或该会员国因本公约第3条而规定此年龄适用於井下就业时,则依法应为对该公约的立即解约。 5. 如本公约生效或当其生效之时: (a) 关於一九一九年(工业)最低年龄公约,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b) 关於农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一年(农业)最低年龄公约第9条对该公约解约; (c) 关於海事就业,承担本公约的义务应涉及根据一九二○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10条和一九二一年(扒炭工和司炉工)公约第12条对该公约解约。 第11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长登记。 第12条 1. 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会员国有约束力。 2. 本公约应自两个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後生效。 3. 此後,对於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生效。 第13条 1.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十年後得向国际劳工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登记之日起满一年後始得生效。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前款所述十年期满後的一年内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者,即须再遵守十年,此後每当十年期满,得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 第14条 1. 国际劳工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的全体会员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