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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和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并作为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内有关以中文为教学语言、附属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机构的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 二、本批示於2002/2003学年生效。 二零零二年六月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一 教学和行政组织,以及评核制度 I. 目的 一、以中文为教学语言之高中回归教育谋求使学生获得一系列知识和技能,以建立和发展对持续学习及取得技能之积极态度,并向学生传授升读高等教育所需的知识,或提供适当之技术培训,藉此提高其职业技能,以及发展道德教育和公民意识。 II. 一般原则 二、在高中回归教育中,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教学大纲是由一系列具备内容、目的、评核制度和学历证明方式的教学单元组成,按照每一位学生的条件和能力,容许不同的学习和进展速度。 三、每一单元的学习应该辅以一学习指南,以协助学生自学。 四、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课节构成一提供讯息、培训及指导空间,以便每位学生获得在个人培训计划的发展方面所需之知识、技能和独立性。 五、在学生和教师时间表内的每一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每周课节总数上,可增加一小时,用以专门向学生作个人或团体辅导,并可同时就不同科目或学科领域提供辅导。 六、上述时段主要旨在协助学生自学,解释授课内容的疑难,如何使用学习指南、磋商学习和评核的个别策略、指示补充或选择性的参考材料,以及指导如何选择及利用有关材料。 七、学校活动按校历表所设定的时间开展,每年最少为期一百八十天,并由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根据现有条件,以及教育暨青年局局长的规定决定暂停时段及假期的时间。 八、高中回归教育可以在教育机构或经教育暨青年局认为适合运作的设施中兴办。 九、在提供高中回归教育的教育机构内应设有其他学习场所,并具备所需的有关设备,如资讯媒体室、图书馆或资源中心,以利学生进行自学。 III. 课程计划 十、载於本批示附件二的课程计划是按十一月十日第46/97/M号法令所定之课程编排开展,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九条规定。 IV. 评核 十一、每一科目和学科领域的评核是按单元施行,而评分是以零至一百分来表示。 十二、评核是在教师与学生或与有关学生组别事前协定的日期进行。 十三、所有科目或学科领域的评核,是包括因应评核特徵的笔试,时间不超过九十分钟。 十四、在语言科中须设有口试,其进行的时间不应超过十五分钟。 十五、教师可向校方建议加设实习、口试、实验、口头报告或其他形式的总结性评核,该等评核形式须先经有关教育机构的校长批准。 十六、每一单元的总评分是在考试取得的且经四舍五入的评分;倘单元的评核由多於一种的评核形式组成,该单元的评分,是取学生在不同形式的评核所获得、且经四舍五入的平均分。 十七、学生在所举行的任何形式的单元考试中不得低於四十分,且该单元最终成绩须最少取得五十分者才被视为合格。 十八、学生在任何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所有单元的考试合格,均可获授予完成该科目或学科领域的学历,并可获发有关证明书。 十九、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总评分是该科所有已修读的单元所获得的评分的平均分经四舍五入後的整数。 二十、若学员开始就读的单元不是该科的第一个单元,该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总评分是其实际就读的所有单元的平均分的整数。 二十一、课程的总评分是所有科目评分的平均分经四舍五入後的整数。 二十二、教育机构向完成高中回归教育和成绩及格的学生发给文凭。 二十三、只要达至报读此教育类别所需的最低年龄,以及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规定的其他条件,自荐学生可以参加高中回归教育特别考试。 二十四、为使本批示发生适当的效力,自荐学生是指有足够的条件而没有注册入读或已注册入读但在考试前三星期取消部分或全部科目的注册、或因为超额缺勤而被饬令退学的人士。 二十五、自荐学生的报名期限直至预定考试前的两星期。 二十六、有意报考之学生应向设有高中回归教育课程之教育机构的校长以书面的方式申请特别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