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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七、透过教育机构校长的建议,由教育暨青年局局长核准特别考试的日期。 二十八、特别考试试题由任教有关科目或学科领域之教师拟定。 V. 协调 二十九、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是教育机构领导机关的责任,该机关将委任其中一名成员负责,或由一名在同一所教育机构内工作,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十条所订定的要求的教师负责。 三十、根据学生数目,高中回归教育协调员在工作上由一位或多位教学协调员予以辅助并在任教该教学类别的教师中挑选,有关协调员可获减少最多三课节的教学工作。 三十一、高中回归教育协调员及教学协调员负责: (一) 推动教师小组加深对此制度的理念和实际教学的认识和反思; (二) 关注高中回归教育在教学和行政方面的有效运作,并与老师定期召开会议; (三) 接待拟就读高中回归教育的学生; (四) 向学生清楚说明有关课程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五) 作好安排,登记学生每一单元的考试结果,并在公布结果前简签有关记录; (六) 鼓励学生勤谨地参与学习; (七) 把学生缺勤记录长期保持更新; (八) 主动或应有关雇主的要求,以书面方式提供受惠於工读生通则的学生或因就读有关课程而享受豁免工作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时间表、考勤和成绩的资料。 三十二、设有该等教育的教学机构行政辅助部门,负责学生个人档案的存档事宜,当中包括下列内容: (一) 个人培训历程; (二) 测验及考试结果的记录; (三) 学生的考勤记录; (四) 文书往来记录; (五) 其他被认为有用的资料。 三十三、高中回归教育的教学人员负责: (一) 在有关学生培训的不同任务中协助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员和教学协调员,尤其是在订定个人培训计划方面; (二) 在教授每个单元前,向学生清楚说明要达到之目标、将取得之知识和能力,以及所使用之教材; (三) 在本批示第五条提及的辅助时间内,接待个别或小组的学生,以便清楚解释学生的疑问及提供辅导; (四) 记录学生从评核测验中获得的评分,并将之填写在成绩登记册; (五) 在每课节中,记录学生的缺勤及确保协调员能知悉有关情况。 VI. 行政组织 三十四、年龄在十八岁或以上,并符合七月十七日第32/95/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及第三款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士可报读高中回归教育。 三十五、报读高中回归教育後,学生和教育机构便得行使及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三十六、教育机构有义务确保学生为达到课程目标所必须之教学条件和辅助。 三十七、原则上,注册及重新注册应在六月/七月进行,而在该月以外的时间内所作的注册或重新注册,只在有学额的情况下方可为之。在任何情况下,必须遵循下列程序: (一) 高中回归教育的协调员,在教学人员、教育心理辅导及学校和就业指导部门的协助下,应组织一项接待学生的服务,以便能在面试後,就学生的个人培训计划作出总结; (二) 个人培训计划透过教育机构的教学协调员作代表与学生的协商而产生,并且应特别考虑学生的可支配时间、学习的动机和过往的知识,以及教育机构可提供的条件; (三) 注册应在个人培训计划订定後进行; (四) 该培训计划得在学年中任何时候,透过学生或教学协调员的建议重新协商,并以教育心理辅助和学校、职业辅导的服务配合之; (五) 如果上款规定的情况导致重新注册,该注册按照惯常的行政程序进行。 三十八、在开始此水平的教育时,学生可提出申请,接受其所报读的一个或多个的科目和学科领域之诊断性测验,以确定其所入读的相应单元。 三十九、诊断性测验由任教每一个科目或学科领域的教学人员负责制订。 四十、个别学生或学生小组接受诊断性测验的日期,是由教育机构校长在考虑学生组别及开始就读的情况下决定之。 四十一、教育机构为每一学生建立个人档案,当中记录其在每一不同学科或学科领域中每一单元评核中所取得的成绩。 四十二、所有评分必须另行记录在专有成绩登记册中。 VII. 出勤 四十三、学生有义务以勤谨和获取成绩的方式,出席所有由提供该类教育的机构所组织的教育活动。 四十四、学生不出席一课节或一次活动视为一次缺勤。 四十五、下列情况视为合理缺勤: (一) 学生因病,而病情未导致超过一天不能上学,由其本人作出声明;如超过一天或以上,则由医生发出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