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6-24
【法规编号】 87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第49/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有关以中文为教学语言、附属於教育暨青年局的教育机构的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和行政组织、评核制度。

[接上页]

  (二)
  
  透过卫生当局的声明书予以证实,学生因与受传染者同住而须免疫隔离;
  
  (三) 因服丧、分娩或结婚;
  
  (四)因疾病或缺陷须接受门诊治疗,而不能在课外时间进行;
  
  (五) 因按现行的法例参加体育比赛或文化活动;
  
  (六) 由於意料之外的原因或履行法定义务;
  
  (七) 由於进行学生不能豁免的职业任务。
  
  四十六、学生应以书面向教学协调员解释缺席原因。
  
  四十七、缺席的解释亦得由引致该生不能出席或直接知悉其理由的实体作出。
  
  四十八、如果是预知的理由,应该预先提交解释,或在其他情况下,於复课後第二个工作日提交。
  
  四十九、在任何科目和学科领域合理缺席的限度是其每周课时数目的五倍。
  
  五十、在任何科目和学科领域不合理缺席的限度是其每周课时数目的三倍。
  
  五十一、在学年内当学生超过上款规定的缺席限度,将不获就读该科目或学科领域。
  
  VIII. 同等学历
  
  
  
  五十二、为着产生一切法律效力,拥有高中回归教育的学历,等同拥有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第九条所指的高中教育的学历。
  
  五十三、来自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公立教育的高中三年级、且在等同於高中回归教育的科目上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有关成绩将获教育机构领导机关视为对等。
  
  五十四、拟就读任何其他科目和学科领域者均应接受诊断性测验,以便安排学生就读於某一特定单元。
  
  附件二
  
  高中回归教育的课程计划
  
  
  
  培训内容
  
  科目
  
  课节
  
  (a)
  
  单元
  
  数目
  
  一般培训
  
  教学语言
  
  数学A或B(b)
  
  第二语言
  
  资讯
  
  个人及社会发展
  
  432
  
  432
  
  324
  
  144
  
  108
  
  9
  
  9
  
  9
  
  4
  
  6
  
  学科领域
  
  (c)
  
  人文及
  
  社会经济
  
  地理
  
  历史
  
  经济与会计
  
  216
  
  216
  
  216
  
  6
  
  9
  
  6
  
  科学及
  
  技术
  
  生物
  
  物理
  
  化学
  
  216
  
  216
  
  216
  
  9
  
  9
  
  6
  
  选修
  
  (d)
  
  第三语言
  
  艺术教育
  
  秘书实务
  
  324
  
  216
  
  216
  
  6
  
  4
  
  4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