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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条文,以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据本批示组成部份的附件合同所载规定及条件,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环岛,邻近石排湾马路,石排湾填海工业区A地段,总面积27,513平方米的土地。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欧文龙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289.1号案卷及 土地委员会第31/2001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住友倍克澳门有限公司。 监於: 一、由於欲成立一家生产铜箔积层板、并由一间将於澳门成立的公司经营的制造厂,总址设於日本东京的住友倍克有限公司透过二零零一年七月四日向行政长官呈交的申请书,并透过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申请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出一幅位於路环岛石排湾填海工业区的土地。 二、该幅面积27,513平方米的土地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发出的第5533/1997号地籍图上以字母“A”标示,但在物业登记局没有标示。 三、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对该份附同一份经济及财政可行性研究的申请书发出赞同意见,认为从各方面考虑,该计划都是一项涉及高科技及高增值的工业计划,并可促进澳门的工业和资讯科技的发展。此外,其所有出口的产品均具有庞大巿场潜力,不但能吸引其他日本投资和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还有利於把专门技术及科技转移到澳门特别行政区。 四、在集齐开立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务运输局制订了合同拟本,并根据八月十六日第230/93/M号训令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建议统一利用执行期间及竣工後的租金价值,并减少用以计算溢价金价值的要素。原因是考虑到此从事生产高科技电子零件的特殊情况有助澳门特别行政区工业的多元化发展。 五、此外,亦阐明了合同中个别有关环境保护的问题,尤其有关评估、控制和监察生产过程中所衍生的污染物问题。 六、透过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的声明书,总址设於澳门苏亚利斯博士大马路中国银行大厦二十八字楼“C”,登记於商业及汽车登记局第14993(SO)号的住友倍克澳门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同意合同拟本。有关案卷已送交土地委员会,该委员会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举行会议,对批准申请发出赞同意见。 七、土地委员会的意见书已於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经行政长官的批示确认,该批示载於运输工务司司长二零零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的赞同意见书上。 八、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并为着有关效力,已将受本批示规范的合同条件通知申请人,即住友倍克澳门有限公司,依照二零零二年四月八日由Kazuo Okuda,居於氹仔岛,Tjoi Long Sea View Garden,Hou Uen大厦第五座六字楼L,以董事身份签署的声明书明确表示接纳有关条件,根据载於该声明书上的确认,其身份及权力已经第二公证署核实。 九、合同第八条款所指的溢价金已透过由土地委员会於二零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出的第24/2002号凭单,於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二日在澳门财税厅收纳处缴付(第18755号收据)。其副本存档於有关案卷内。 第一条 款——合同标的 甲方以租赁及免除公开竞投制度批给乙方一幅未在物业登记局标示,邻近路环石排湾马路石排湾填海工业区A地段,面积27,513 (贰万柒仟伍佰壹拾叁)平方米,价值澳门币3,248,053(叁佰贰拾肆万捌仟零伍拾叁)元,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发出的第5533/1997号、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地籍图中标示的土地。该土地以下简称土地。 第二条 款——租赁期限 1. 租赁有效期为25(贰拾伍)年,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计。 2. 上款订定之租赁期限可按适用法例连续续期至二零四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三条 款——土地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於兴建一幢建筑面积为31,025平方米的工业用途楼宇(包括地下的空地),以设置一间由乙方直接经营的铜箔积层板制造厂。 2. 土地的利用必须遵守由乙方编制并提交予甲方核准的利用计划所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款——利用期限 1. 土地的总利用期限为24(贰拾肆)个月,由规范本合同的批示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日起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