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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土地利用未完成时,未经同意而更改批给用途; 1.3.土地使用中断超过90(玖拾)日,但有适当解释且为甲方接受之特别原因除外。 2. 合同的失效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3. 合同的失效导致土地连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获得任何赔偿。 第十四条 款——解除 1. 倘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本合同可被解除: 1.1.不准时缴付租金; 1.2.倘土地利用完成,未经同意而更改土地利用及/或批给用途; 1.3.违反第十一条款的规定,将批给所带来的情况移转; 1.4.自第四及第五次违反起,重复不履行第九及第十条款所订的义务。 2. 合同的解除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宣告,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 第十五条 款——有权限法院 澳门特别行政区初级法院为有权限解决由本合同所产生任何争诉的法院。 第十六条 款——适用法例 如有遗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和其他适用法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