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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一、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制定本会计核算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在当地受托结算的中国银行开立专门用于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的美汇、美钞、港汇、港钞以及人民币专用帐户,应存有足够的铺底资金。现钞户不计息,现汇户是否计息由调剂中心同受托行双方议定,以上帐户银行应定期发送对帐单,具体发送时间亦由双方议定,现钞户可定期通过钞买汇卖转入现汇户。 三、会计科目: 1.凡本行由于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与当地外管局(或调剂中心)之间发生的本外币资金往来,一律通过在“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增设“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进行核算。 2.我行按规定向当地外汇调剂中心收取代办费应通过“937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的“(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帐户核算。 四、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本行只代办美元、港币的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境内居民以美元、港币以外的外汇(或外钞)申请调剂时,银行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通过汇买汇卖(钞买汇卖)套算成美元后,再按调剂外汇的美元汇买价买入。 五、各分支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受托代办,对私批汇业务必须报经上级管辖分行(计划单列、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境内居民因私用汇,只调给美元、港币外汇或现钞。 核算手续 一、业务处理手续 1.调入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中各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相符。 (3)清点客户递交的外币现钞额与申请书中,填写的买出货币金额是否一致并鉴别其真伪;如为外汇存款、汇入汇款,托收收回款项时,应核对存款人、收款人、受益人与申请卖出人身份是否一致,申请卖出金额是否正确无误。 (4)填制《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 第二联:外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支出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5)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的第五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与客户身份证及调剂的人民币交客户清点。 (6)在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买入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收入传票的附件,另一份作为买入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汇贷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借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2.调出外汇: (1)客户填写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一式两份。 (2)代办处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栏内容是否清楚、正确;核对表内填写的内容是否与客户身份证件及有关用汇证明相符。 (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及《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核定向客户供汇的金额。 (4)清点客户递交的人民币现钞。 (5)填制卖出调剂外汇凭证一式五联(此凭证由外汇调剂中心提供),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 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三联:人民币收入传票 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送交调剂中心) 第五联:客户回单 (6)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五联加盖公章,与客户身份证件及调剂的外汇或外币现钞交客户清点;同时应客户要求,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开具外币携带证。 (7)在境内居民购买调剂外汇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卖出调剂外汇凭证号码,将申请书的一份及客户用汇证明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一联外币支出传票的附件;另一份做为卖出调剂外汇凭证第二联外币借记通知的附件与第四联人民币贷记通知一起送当地外汇调剂中心,送交外汇调剂中心的申请书及借、贷记通知书均应加盖“居民外汇调剂代办处业务专用章”。 二、会计核算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