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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外汇调剂中心在其指定的结算银行开立美元、港币现汇户和现钞户及配套人民币专户,拨来铺底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有关科目) 美元/港币/人民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人民币 2.调入外汇 (1)客户以美元、港币汇入汇款、托收收回款项、外汇存款或现钞来我行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834汇入汇款美元/港币 或:818活期外汇存款美元/港币 或820定期外汇存款美元/港币 或701现金美元/港币 或其他有关科目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注:如调入现钞,应贷记现钞户(或通过钞买汇卖转入现汇户)。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价) 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它有关科目 人民币 (2)客户以其它外币现汇或现钞来办理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时,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通过汇买汇卖(或钞买汇卖)套算成美元后,再办理调剂,其会计分录为: 借:834汇入汇款外币 或701现金外币 或其他外币 贷:921外汇买卖外币 借:921外汇买卖(汇买价或钞买价)人民币 贷:921外汇买卖(美元汇卖价)人民币 借:921外汇买卖美元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价)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3.调出外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因私出境购买调剂外汇的规定》和《关于境内居民因特殊情况用汇的内部审批规定》中的供汇标准向客户供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 人民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调剂售出价)人民币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美元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美元 本行代外汇调剂中心调出美元现汇或现钞应分别借记“943同业往来”科目下“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相应的美元现汇户或现钞户。 4.每日营业终了,各代办行、处应按照“943同业往来”科目下“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当日本系统行代办的借、贷方发生额的0.2%,计收代办费,其会计分录为: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人民币 贷:973金融系统往来收入--(12)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代办费 人民币 5.我行系统内的非结算行受托代办境内居民卖出外汇(非结算行不得代售境内居民用汇),申请书为三联,一联留底,其他二联送结算行。应于当天业务终了(最迟于第2个工作日)及时代买入的外汇(含现汇和现钞)和垫付的人民币,通过辖内联行往来划转上级结算银行,同时将“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中的第一至四联和“境内居民卖出外汇申请书”二联加盖“代办处业务专用章”后,随辖内联行报单一起寄送上级结算行,另一联申请书联行往来借方传票附件。会计分录: 买入时,会计分录同上述(二)调入外汇,只需将科目“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改为“904辖内往来”,划转结算行。 借:834汇入汇款美元/港币 或818活期外汇存款(820定期外汇存款)美元/港币 或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美元/港币 贷:904辖内往来美元/港币 借:904辖内往来人民币 贷:701现金或其他有关科目人民币 结算行收到辖内非结算行代办处的联行报单及所附“申请书”和“买入调剂外汇凭证”一至四联,经审查无误后,视同本行买入调剂外汇业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904辖内往来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人民币 贷:904辖内往来人民币 非结算银行代办处买入外币现钞时应与现汇区分开来,分别划转,并在银行报单中注明“调剂现钞”字样,结算银行收到非结算银行注有“调剂现钞”字样的联行报单,应记入外管局(或调剂中心)在本行开立的外币现钞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