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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银行
【颁布时间】 1991-11-08
【实施时间】 1991-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898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银行代办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业务会计核算手续

[接上页]

  代办手续费的划分,由结算行与非结算行代办处相互商定。
  
  6.当地中国银行受托作为结算银行,接受其他专业银行移存代外汇调剂中心买入调剂外汇,应通过该专业银行在我行开立的外汇帐户办理结算,人民币资金通过同城交换(或在我行开立的人民币帐户)办理结算,业务处理手续比照上述(五)系统内非结算行向上级行移存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收到××银行交来支付外汇凭证时:
  
  借:943同业往来--××银行户美元/港币
  
  贷: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
  
  美元/港币
  
  收到划来的人民币资金时,
  
  借:943同业往来--外管局(调剂中心)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专户人民币
  
  贷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943同业往来--移存行)人民币
  
  其他专业银行如移存外币现钞,应记入外汇调剂中心在我行开立的现钞户,或按约定以当日外管局公布的钞买汇卖价折成现汇记入其现汇帐户。
  
  各专业银行附来的附件应做为相应的外汇调剂专户传票记帐通知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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