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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0)未经许可下,改变持牌人公司的宗旨,减少股本、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1)破产,订立债权人协议,订立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协议,或转让持牌人资产的主要部份。 2. 持牌人未经谘询前,不得中止或废止牌照。 3.因不履行规定而被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无权索取任何赔偿,亦不被豁免所应缴的税金。 4.中止或废止牌照,并不豁免持牌人所要承担的民事或刑事责任或受其他法定处分。 10. 因公共利益为理由之中止或废止 1. 除上条款所定情况外,行政长官可在依法保护持牌人的权利下,以公共利益为由,全部或局部中止或废止牌照。 2. 倘因公共利益而中止或废止牌照时,持牌人有权获得赔偿。 3. 赔偿的计算方法是,如属中止,按中止期计算,如属废止,则按废止时至本牌照告满日的尚余时期计算。 4. 无论中止或废止牌照,赔偿金额的计算概为,持牌人在牌照发出日至中止或废止日期间的每月平均纯利,乘以需要作出赔偿的月数。 11. 持牌人的宗旨 持牌人公司的主要宗旨是经营获发牌照的服务,即安装及营运网络和提供公用地面流动电信服务。 12. 持牌人的总办事处及章程 1. 持牌人必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办事处及主要行政管理机关。 2. 持牌人的章程应遵守现行法例及牌照所订立的条件。 3. 持牌人未经行政长官事先许可,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1) 改变公司宗旨; 2) 减少公司股本; 3) 将公司合并、分拆或解散。 13. 帐目之审计及提交 1. 持牌人的帐目须每年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的帐目审计员或审计公司作出审计。 2. 持牌人必须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交经过审计及批核的上年度营运报告和帐目。 14. 计划 持牌人必须履行下列计划,其由本牌照之附件组成: 1) 公司架构说明,当中须指出将受聘的本地工作人员数目; 2) 一份五年的投资计划书; 3) 一份五年的发展策略计划书。 15. 持牌人的权利 1. 除法律或其他本牌照规定的权利外,持牌人有权: 1) 在遵照相关技术规定和适用法例,以及在缴付经双方协定的费用下,可与其他电信网络互连; 2) 建立本身的国际电信服务信关,用以提供本牌照范围内的服务; 3) 人员及车辆经适当认别及因工作需要时,自由进出公众地方; 4) 在楼宇安装站台及天线,以及在公共街道安装电缆,以连接站台和电信网络交换中心,以及按照适用於其他电信网络的法例规定,安装对建立获批准的网络所需的其他电信基础设施; 5) 与第三者签订合同,并就提供服务收取回报; 6) 法定情况下无线电役权的保护。 2. 持牌人在行使上款第3)及第4)项所赋予的权利时,若引致任何损坏,概由持牌人负责修复。 16. 持牌人的义务 除法律或本牌照订明的其他义务外,作为持牌人的义务有: 1)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拥有必要的人力、技术、器材及财政资源以维持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使用经有权限实体核准的设备及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有关电信网络的更改,以取得法定许可; 3)在经营方式及在提供本牌照范围内所准许服务上,采用紧随发展趋势的技术; 4) 获批准服务的提供,应确保其连续性; 5)为确保其电信网络运作的安全和维持其整体性,应实施必要的工作,对与提供获批准服务有关的设施和设备作出良好的保养; 6) 确保客户号码的可携性; 7) 允许其他营运商连接入其电信网络; 8)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通讯的不可侵犯和保密; 9)向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提供为执行职务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10)与其他经营者签订合同,须通知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并指出签订合同双方,合同标的,以及说明所提供的服务; 11) 准时缴交本牌照所定的税款; 12)确保设立商业协助及报损服务,并提供免费电话号码以便有关工作; 13) 确保可无偿使用紧急系统的电话号码; 14)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现行法例,以及由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令、禁制令、指令、指导、建议和指示; 15) 遵守适用的国际规范,尤指国际电信联盟所作出者。 17. 与其他营运商及客户的关系 1. 持牌人应确保其他获发牌照的营运商,通过缴付适当分类的价格,能以平等条件取得获批准服务的提供。 2. 持牌人不得拒绝向符合要求并能满足适用法例和规章所定条件的人士,提供获批准的任何一种形式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