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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第177号令
【颁布时间】 2008-11-03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15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6栏:包装唛头及编号。注明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应当与货物包装上的唛头及编号相一致。
  
  第7栏:包装件数及种类;货物名称。注明出口货物名称。应当与发票上的名称相符。准确的货物名称有助于进口国海关快速清关。
  
  第8栏:原产地标准。享受关税减让优惠的货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是在出口成员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或者在出口成员国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
  
  1. 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A”
  
  2. 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在第8栏中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填写:
  
  (1)如果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B”。在字母“B”的后面填上使用非成员国原产或不明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B”50%);
  
  (2)如果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产地标准,则在第8栏中填写字母“C”。在字母“C”的后面填上在出口成员国原产成分的累计总和,以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表示,(如“C”60%);
  
  (3)如果符合原产地规则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比例标准,则第8栏中填写字母“D”;
  
  第9栏:毛重或者其他数量。注明货物毛重或其他数量(如件数、公斤)。
  
  第10栏:发票编号及日期。注明发票编号及日期。随附发票上的日期不应当迟于原产地证书格式正式启用的日期。
  
  第11栏:出口人声明。“出口人”是指发货人,该发货人可以是贸易商也可以是制造商。声明中应当注明原产国、进口国、地址和日期。且该栏目应当由公司授权人员签名。
  
  第12栏:证明。本栏目由签证机构签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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