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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确定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标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构成。 (一)基薪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规模、管理难度、市属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由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是通过股票期权、年金等多种形式在企业建立持久激励源,使企业兼顾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追求良好效益。 第二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拟订的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在规划及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下列事项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公司章程、年度职务消费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以及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二)公司或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或者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在增资扩股中全部或部分放弃国有股认股权的,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除外。 (三)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者在诉讼、仲裁中放弃较大数额的赔偿权利的; (四)重大投融资计划; (五)拟进行以下新建、技改项目的: 1.未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2.被授权经营的企业拟进行投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或数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对前述数额作出调整。 重大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并予公布。 第二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二级以内。其中,对规模较小的公司或企业,法人管理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一级以内。 本办法所称法人管理层级是指按资本纽带关系自上而下与各法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管理层级。法人管理层级的第一层级指所出资企业;第二层级指第一层级所投资的法人单位,依此类推。 第三十条 有关设立子企业的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设立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 (二)设立的全资、控股子企业分立、合并、解散、申请破产和重组; (三)设立的子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因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有股东不再拥有控股地位。 第三十一条 以下事项,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当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设立的全资和控股子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撤销、企业领导人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 (二)所设立的子企业设立控股、参股企业; (三)子企业的独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出资设立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三十二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子企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管理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风险监控。大型企业应当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所出资企业在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转让、重大投融资项目时,应当附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处理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