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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颁布时间】 2007-07-31
【实施时间】 2007-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962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居住证试行办法[失效]

[接上页]

  第三章 居住证申办与发放
  
  第十六条 在试行区域内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人员以及居住未满三十日的人员可以申办居住证。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居住证的办理申请,并在受理当日将申请信息传送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居住证分为《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十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一)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三)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四)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五)在深圳市经批准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学历教育;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十六周岁或者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条 申办居住证应当交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申办《深圳市居住证》还应当按如下规定提交文件资料:
  
  (一)以从业提出申请的,提交合法注册单位提供的就业证明或者申请人所投资的经济组织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二)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分别发给人才类居住证、海外人才类居住证;
  
  (四)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
  
  (五)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
  
  受理机构在受理居住证申请时,对二十至四十九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不能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书面告知其在申请居住证之日起三个月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和自愿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并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发给居住证;
  
  (二)经孕情检查未怀孕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计划生育证明的,按规定转为《深圳市居住证》;逾期不能补交的,其《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期满不予延期;
  
  (三)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补交计划生育证明且未参加政府提供的免费孕情检查或者经检查怀孕的,不予办理居住证。
  
  市公安机关应当将采集的计划生育信息及时提交市人口与计生部门,人口与计生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取得《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后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按前条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申请直接转为《深圳市居住证》。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聘)用的人员,用人单位负责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本人也可以自行申请办理居住证。
  
  在深圳市大专以上(含大专)全日制办学机构学习的人员,由办学机构统一申请办理居住证。
  
  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办理居住证,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人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 受理机构接到办理居住证申请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
  
  对申请办理《深圳市居住证》但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办理《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符合办理居住证情形的,从受理申请至发证,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领。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居住证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二十六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实行一人一证制,由公安机关负责签发。换领、补领、延期居住证或者《深圳市临时居住证》转为《深圳市居住证》的,使用原号码。
  
  《深圳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十五日前申请延期。《深圳市居住证》每次延期为十年,《深圳市临时居住证》每次延期为三个月。居住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延期的,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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