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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颁布时间】 2007-07-15
【实施时间】 2007-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96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接上页]

  (二)通过改造可满足用地需要的;
  
  (三)国家、自治区、市限制的重复建设项目、扩建项目;
  
  (四)不符合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定的;
  
  (五)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
  
  (六)其他不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实施统一规划管理。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
  
  (一)需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
  
  (四)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申领选址意见书的。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
  
  (二)1:500-1:2000实测数字化现状地形图及其电子文件,地形图应包括拟选址范围外30-80米的地形地貌;
  
  (三)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用地性质、建设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书面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和相关规划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重点建设项目外,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2个月内,向核发该选址意见书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有困难的,应当在选址意见书期满前20日内申请延期。逾期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选址意见书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非经营性项目用地;
  
  (二)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依法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
  
  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含核准和备案)(下同)文件;
  
  (二)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有关材料;
  
  (三)新增与原有(自有)用地接壤土地的建设项目或者在原有(自有)用地范围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建设项目,提交原有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属第十九条规定需申领选址意见书的项目,还应当提交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和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有关部门意见,审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并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书面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和建设规模以及规划设计要点。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拟用地范围的地形图;
  
  (二)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收到上述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其变更的内容必须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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