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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铁路线两侧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20米,临时性建(构)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二)公路沿线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 (三)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主干道、次干道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高度超过15米不超过21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2米;高度超过21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建筑高度不得大于建筑后退宽度与道路红线宽度和的1.5倍; (四)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支路、街坊路两侧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高度超过15米不超过21米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8米;高度超过21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五)经营性的临时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8米),退让距离不得小于5米; (六)大门、传达室的退让距离不得小于3米; (七)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小于3米,其支护结构的外侧不得进入城市道路红线,超出建筑底层外墙的地下部分的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 城市景观路和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立交桥、历史街区范围内、交叉路口周围或者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向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放线单; (二)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的图); (三)竣工测量报告; (四)规划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 对规划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 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文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 第六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文件或者证明材料,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一)违反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 (三)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河湖、湿地、沟渠、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四)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的;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严重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七)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 (八)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九)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设行为。 依照城市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拆除的建(构)筑物,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 第六十九条 对前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工程,影响城市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对违法建设单位和承担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处以土建工程总造价1%至5%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法建设单位未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该建设项目的所有报件申请或者规划验收手续。 第七十一条 违法审批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违法审批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由行政监察机关根据处理机关做出的决定依法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城市规划区:指东起纳金电厂、桑珠林一带,西至堆龙德庆县东嘎镇,南北分别以南山、北山山脊(分水岭)为界,东西长约35公里,南北宽约12公里,总面积约214.78平方公里的地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