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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陕西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 第四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实施 第五章 补偿抚恤与经费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及时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军区批准的军事训练、演习和部队参加由地方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处置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征用民用运力,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分为动员准备和动员实施两个阶段。 实施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者管理的民用运载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人员,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第四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就地就近、适用适量的原则。 第五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民用运力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 因履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抚恤的权利。 第六条 对在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国防交通动员法律、法规、规章,对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指导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的调查、统计工作; (三)制订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 (四)组织预征民用运力开展训练活动; (五)组织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加装改造工作,提供政策和技术要求,参加竣工验收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预征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的登记、编组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实施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的集结、交接和复员工作; (八)负责被征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被征人员的补偿工作; (九)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被征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动员机构、人民武装动员机构和交通、公安、邮政、通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动员潜力,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 第十一条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主要包括: (一)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宣传教育; (二)民用运力基本情况调查、登记、统计和审核上报以及民用运力信息化建设; (三)制订民用运力国防动员预案,并结合预案组织演练; (四)民用运力的编组、预征用登记证核发以及业务培训; (五)按照国防动员要求,设计、建造、加装改造民用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备;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年度交通工具统计、登记和审验(核)工作,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准备登记的要求,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同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民用运力登记的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对民用运力资料和情况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及时更新。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民用运力国防动员的要求,将本级民用运力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时向军队有关单位通报本级民用运力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