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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各区县司法局: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合理配置利用刑事诉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附:《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及诉讼文书样式三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实施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制定) 第一章 总则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和合理配置利用刑事诉讼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结合北京市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是指对于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控辩双方的共同意愿,简化审理各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重点审理有异议的诉讼焦点问题的刑事普通程序。 第三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审查简化适用的条件。控辩审各方只对无异议的诉讼内容的陈述、讯问、发问、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适度简化审理。 第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保护被告人自主选择适用审理方式的权利。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中,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参照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通过被告人认罪、先予执行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和退赔等抚慰方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还可以适当酌情从轻处罚。 第五条 控辩双方可以当庭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被告人的罪责、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法定、酌定情节,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依法做出判决。 第六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保障控辩审各方平等的证据知悉权。 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和理智地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认罪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第七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范围,根据被告人认罪事实的范围而定,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也可以适用于审理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庭审中可以根据控辩审各方的意见,因案灵活交叉适用。 第八条 被害人、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及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九条 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案件,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有辩护律师参加的第一审公诉案件; (二)控辩双方认为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知悉自愿认罪和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的法律后果,自己可能被依法判处刑罚,仍做有罪供述; (四)控辩审各方同意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第十条 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精神病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有认为指控的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六)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