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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报送的文书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根据有关程序予以送达或委托;不合格的,予以退回。 (二)外国委托送达或调查取证 我市高级法院接受最高法院、司法部、外交部转来的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或调查取证的,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对委托文书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填写送达回证,交由高级法院法警总队专办员负责送达,必要时,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应派人协助。法警总队专办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送达回证送回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 外国司法机关请求代为调查取证的,统一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商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处理。 第九条 寄送 根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需要向外国中央机关直接送达或委托调查取证的,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需要通过最高法院和外交部转递的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文书,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的方式进行。 各级法院报送高级法院的文书可以通过文件交换或专人转递的方式进行;需要附送达费用(外汇支票或现金)的,必须由专人转递。 第十条 期限 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各级法院指定的专办员对本院(庭)审判人员报送的国际司法协助文书,应自收到该文书起3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处理。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在收到委托送达文书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处理。 高级法院法警总队应在收到委托文书起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送达。 第十一条 催询 由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寄送国际司法协助文书的,如文书寄出后满3个月仍未收到外国中央机关答复,可以制作催询函,向外国中央机关进行催询;催询每隔一个月进行一次,经三次催询仍无结果的,视为送达不成功。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通过最高法院、外交部或司法部送达国际司法协助文书在转递满6个月后无结果的,可以对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进行催询。 第十二条 文书翻译 高级法院建立翻译机构名册。 法院或当事人委托翻译的,应从翻译机构名册中选择,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十三条 协助 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办理国际司法协助事宜,必要时可以提请外交部领事司、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其他 涉港、澳、台司法协助事务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和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解释 本规定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高级法院在此之前颁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附件: 为落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及国内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与《规定》同步实施。 一、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的情形 《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款中国际司法协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需要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A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 2.需要向在外国居住(居留或暂住)的中国籍当事A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 3.委托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或进行其他司法行为的; 4.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 5.外国司法机关委托我国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其他司法行为的。 二、可以送达的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民商事案件中可以委托外国司法机关送达的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为: 1.起诉书副本及译文; 2.应诉通知书及译文; 3.开庭传票及译文; 4.送达回证; 5.询问提纲及译文; 6.判决书及译文; 7.裁定书及译文; 8.调解书及译文; 9.空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译文; 10.空白授权委托书及译文; 11.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译文; 12.其他法院通知及译文; 13.需送达的证据及译文; 14.《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诉讼文书及译文。 报送的文书应按上述顺序排列。 三、向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送达 根据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不同情况,分为三种不同的送达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