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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受送达人所在国系《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的,按公约规定的程序送达; 2.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依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3.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一)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1.适用范围 向居住在《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 截至2002年11月4日,《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包括:中国、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埃及、爱沙尼亚、芬兰、德国、希腊、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韩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斯里兰卡、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美国、委内瑞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博茨瓦纳、科威特、马拉维、巴基斯坦、圣马力诺、赛舌兰。 《海牙公约》的其他成员国,包括法国、波兰、俄罗斯、白俄罗斯、西班牙、乌克兰、阿根廷,已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故应按照双边司法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海牙送达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从海牙公约网站www.hcch.net查询(登录-Latest Update-Convention-the Service Abroad of Judicial and Extrajudicial Documents in Civil or Commercial Matters)。 2.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案件承办人应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准备需送达的文书材料,并报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初审: (1)填写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申报涉外送达审核函,写明案由、当事人中外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目录、日期并加盖院章; (2)需送达的司法文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其中,委托方法院出具的司法文书须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3)需送达司法文书翻译件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翻译件正本须加盖翻译机构印章; (4)需送达司法文书的语种按《海牙送达公约》要求; (5)如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应定在报送高级法院外事办公室七个月后且非法定节假日;开庭传票须注明受送达人的中外文地址,地址须书写清楚、规范; (6)送达收费国家的文书应附有规定金额的外汇汇票或外汇现金; (7)制作以上文书一律使用A4纸; (8)报送的所有文书应按顺序装订成册(装订位置为文书左侧,双图钉),首页为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中报请求审核函,其他文书按照本细则二“可以送达的司法文书、司法外文书”的顺序排列。 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向公约成员国居住的该国公民、第三国公民或无国籍人送达司法文书的,不需要附致外国法院的送达委托书及空白送达回证。 案件承办人准备上述材料,必要时应由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专办员予以指导或协助。 (二)依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 1.适用范围 向与我国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当事人送达。 截至2002年11月4日,与中国签订民商事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包括: 法国、波兰、比利时、埃及、蒙古、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立陶宛、西班牙、乌克兰、古巴、新加坡、阿根廷、意大利、摩洛哥、匈牙利、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塞浦路斯、突尼斯、土耳其、希腊、泰国、越南、老挝。 有关中国司法协助条约的签订及生效情况,可以登录外交部官方网站www.fmprc.gov.cn或登录百度搜索网站www.baidu.com.cn输入关键词“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查询。 2.报送文书的格式要求 依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的,报送材料的格式要求与依《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相同。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1.适用范围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且不是《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的,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2.格式要求 案件承办人应按照以下格式要求准备需送达的文书材料,并报各院(庭)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初审: (1)填写致高级人民法院外事办公室请求审核函一份(附件),写明案由、当事人中外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目录、日期并加盖院章; (2)致我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一般为大使馆)送达委托书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须写明案由、当事人中外文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国籍、中外文详细地址、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名称及份数、日期并加盖院章; |